{"billNo":"1101014070202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洪孟楷","魯明哲","曾銘宗","鄭正鈐","謝衣鳯","費鴻泰","李貴敏","李德維","蔣萬安","陳超明","張育美","呂玉玲","游毓蘭","萬美玲","林為洲","陳玉珍"],"mtime":"2024-01-18T16:54: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212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212","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無法滿足台灣目前勞工受薪階級之需求，難以落實育兒政策之目的。為解決少子化問題，鼓勵受薪階級之勞工生育，並減輕其養育子女之壓力，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統計，我國為全世界工時最長之國家之一，有五成男性及二成女性周末例假日皆需加班，且根據勞動部統計，廿五至卅四歲生育年齡之國人當中，超過百分之五十七更存在超時工作之情況。\n二、另根據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父母照顧學齡前兒童所面臨最主要之問題為無暇陪伴，家長普遍面臨照顧時間缺乏，導致國人即使生育，亦無暇照顧子女。\n三、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王舒芸副教授表示，工時長、週末加班頻繁、假期少等職場困境，使得受薪階級勞工生育意願低落，另考量養育子女之時間及成本壓力無法減輕之前提下，更助長少子化問題之不斷惡化。反觀世界各國實施育嬰假之趨勢，皆以勞工之需求為中心，以家長之角度規劃友善之育嬰假制度，始能鼓勵年輕人生育及養育。\n四、因此，爰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期間延長至子女滿六歲前，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領取之年限，以減輕年輕人生養壓力。","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第四款。\n\n二、根據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父母照顧學齡前兒童所面臨最主要之問題為無暇陪伴，家長普遍面臨照顧時間缺乏，導致國人即使生育，亦無暇照顧子女。。\n\n三、世界各國推動育嬰假之趨勢皆以勞工之需求為中心，以家長之角度規劃友善之育嬰假制度。因此，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期間由子女滿三歲延長至子女滿六歲前。","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六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