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鄭天財Sra Kacaw"],"連署人":["洪孟楷","李貴敏","游毓蘭","魯明哲","李德維","萬美玲","曾銘宗","林為洲","鄭正鈐","蔣萬安","謝衣鳯","陳超明","張育美","陳玉珍","費鴻泰","呂玉玲"],"mtime":"2024-01-18T16:24: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213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213","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7人，有鑑於現行《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關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計算規定，無法滿足台灣目前勞工受薪階級之需求，難以落實育兒政策之目的。為解決少子化問題，鼓勵受薪階級之勞工生育，並減輕其養育子女之壓力，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據統計，我國為全世界工時最長之國家之一，有五成男性及二成女性周末例假日皆需加班，且根據勞動部統計，廿五至卅四歲生育年齡之國人當中，超過百分之五十七更存在超時工作之情況。\n二、另根據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生活狀況調查，父母照顧學齡前兒童所面臨最主要之問題為無暇陪伴，家長普遍面臨照顧時間缺乏，導致國人即使生育，亦無暇照顧子女。\n三、中正大學社會福利學系王舒芸副教授表示，工時長、週末加班頻繁、假期少等職場困境，使得受薪階級勞工生育意願低落，另考量養育子女之時間及成本壓力無法減輕之前提下，更助長少子化問題之不斷惡化。反觀世界各國實施育嬰假之趨勢，皆以勞工之需求為中心，以家長之角度規劃友善之育嬰假制度，始能鼓勵年輕人生育及養育。\n四、因此，爰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五計算，同時，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延長發給至十二個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我國為全世界工時最長之國家之一，有五成男性及二成女性周末例假日皆需加班，且根據勞動部統計，廿五至卅四歲生育年齡之國人當中，超過百分之五十七更存在超時工作之情況。\n\n三、工時長、週末加班頻繁、假期少等職場困境，使得受薪階級勞工生育意願低落，另考量養育子女之時間及成本壓力無法減輕之前提下，更助長少子化問題之不斷惡化。\n\n四、因此，爰修正第一項，提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五計算，同時，並將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延長發給至十二個月。","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五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十二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