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3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連署人":["邱議瑩","蘇治芬","陳秀寳","林宜瑾","蔡易餘","吳琪銘","賴瑞隆","莊瑞雄","劉建國","何欣純","郭國文","劉櫂豪","余天","許智傑","黃秀芳","王美惠"],"mtime":"2024-01-18T16:54:5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7217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762委2721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鑑於我國為杜絕九十八年八八水災（又稱莫拉克風災）基層災害防救能力與資源貧乏問題再度發生，遂將「災害防救」列為國防部之中心任務，國軍災防角色定位自「接受申請、支援」轉為「主動、協調執行」，同時修正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明定國防部得依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避免貽誤現役軍人達成防衛固守、有效嚇阻等首要國防戰略目標。然本法有關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召集項目尚未將災害防救任務列入其中，是為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並賦予國防部召集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之法源依據，爰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n\n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n\n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n\n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n\n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n\n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00-01-15-全文修正:45","說明":"增訂第六款，據行政院針對九十八年八八水災（又稱莫拉克風災）各級行政機關指揮、管制、救援等相關缺失的調查結論指出，「基層災害防救能力與資源嚴重不足」為當時重點檢討項目，行政院遂指示國防部將「災害防救」列為中心任務，國軍災防角色定位自「接受申請、支援」轉為「主動、協調執行」，並依「超前部署、預置兵力、隨時防救」之指導，運用部隊人力、機具及現有資源，隨時肆應災害發生。又考量國家建立軍隊之目的，旨在應付外在敵對勢力威脅，建立堅實國防武力，達成防衛固守、有效嚇阻的國防戰略目標為要，爰於九十九年修正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明定國防部得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任務。然本條有關後備軍人之召集種類並無有關災害防救支援之規定，是為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爰增訂第六款「災害防救召集」項目，賦予國防部召集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之法源依據。","修正":"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n\n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n\n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n\n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n\n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n\n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n\n六、災害防救召集：依災害防救需要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時實施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3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