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4070203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5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5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劉建國","蘇治芬","蔡易餘"],"連署人":["林宜瑾","賴瑞隆","何欣純","鍾佳濱","林楚茵","余天","許智傑","江永昌","陳歐珀","吳琪銘","邱議瑩","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mtime":"2024-01-18T16:54: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959號委員提案第27218號","laws":["01130"],"提案編號":"959委2721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劉建國、蘇治芬、蔡易餘等17人，鑑於農會法所定農會總幹事候聘人資格中『相當委（薦）任職職務』之認定未有明文定之，均由農會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個案函釋加以認定，爰此擬具「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將農會總幹事之『相當委（薦）任職職務』資格明文定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農會法所定農會總幹事侯聘人資格除高中（職）以上學歷或普考及格外，並應具備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薦）任一定年數以上之經歷，惟其中『相當委（薦）任職職務』之認定未有明文定之，均由農會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個案函釋加以認定，故提案納入曾任農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之服務年資，得視為相當薦任職以上職務年資，經評估有明定於農會法中之必要性。\n二、勞保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已提高至六十五歲，且五十五歲正是人生經驗與智慧累積之豐富階段，限制新進總幹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顯有未當，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年齡限制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130","law_name":"農會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n\n一、全國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n\n二、縣（市）、鄉（鎮、市、區）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n\n三、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n\n現任總幹事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n\n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n\n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總幹事候聘人資格同直轄市農會。","law_content_id":"01130:01130:2012-01-19-修正:44","說明":"一、各級農會總幹事之資格除高中（職）以上學歷外，應具備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薦）任一定年數以上之經歷，經評估有明定於農會法中之必要性。\n\n二、提案增列第二項，納入曾任農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之服務年資，得視為相當薦任職以上職務年資；第三項有關引述「前項」部分，應隨同修正為「第一項」，以資明確。\n三、勞保強制加保年齡上限已提高至六十五歲，且五十五歲正是人生經驗與智慧累積之豐富階段，限制新進總幹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顯有未當，爰刪除第一項第三款年齡限制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n\n一、全國及直轄市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三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五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職務七年以上。\n\n二、縣（市）、鄉（鎮、市、區）農會總幹事應具下列資格之一：\n\n(一)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或高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二年以上。\n\n(二)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四年以上。\n\n(三)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委任職職務六年以上。\n\n曾任農會理事長或常務監事之服務年資，得視為前項資格所定相當薦任職以上職務年資。\n現任總幹事不合第一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第一項限制。但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者，不得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n\n總幹事候聘人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評定合格後，經發現其於聘任前有未合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定；已受聘者，亦同。\n\n省農會併入全國農會前，其總幹事候聘人資格同直轄市農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4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