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0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6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6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112270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洪申翰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18人、委員蘇治芬等20人、委員賴瑞隆等20人、民眾黨黨團、委員林宜瑾等18人、委員楊瓊瓔等16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湯蕙禎等18人、委員黃國書等17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委員廖國棟等27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范雲等22人、委員廖婉汝等20人及委員魯明哲等20人分別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8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農教育法草案」案。","billNo":"1100510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申翰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11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6070203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3070205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27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1070201200"}],"議案名稱":"「食農教育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湯蕙禎","何志偉"],"連署人":["羅致政","羅美玲","鄭運鵬","陳瑩","余天","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吳秉叡","鍾佳濱","張廖萬堅","蘇巧慧","吳玉琴","賴惠員","賴品妤","江永昌","范雲"],"mtime":"2024-01-18T16:55: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2-0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999號委員提案第27223號","laws":["03185"],"提案編號":"1999委27223","案由":"本院委員湯蕙禎、何志偉等18人，鑑於農業永續、糧食安全、穩定農產品價格已是未來政府及民間必須注意的重要課題。然而在氣候變遷困境下，容易發生糧食供應不穩定、農產品價格劇烈波動等問題，因此，亟需全民支持在地農業發展，並提升台灣國民對農業及糧食生產系統知識與深入了解農業議題，進而提高台灣糧食自給率、穩定供應安全糧食、以減少糧食浪費。「食農教育」係透過對農業之關懷，培養國民對於基本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友善環境、食物選擇、飲食調理，認識到「從產地到餐桌、從生產端到消費端」相關知識，培養國民正確飲食觀念，深化國民對國產農產品、認同正確飲食及農業文化，以促進農產消費，創造農村就業機會、振興農村經濟、促進農業永續發展，創新台灣農業多元價值。因此爰擬具「食農教育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食農教育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要點如下：\n一、本法立法目的、主管機關及用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條）\n二、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包含支持認同在地農業、培養均衡飲食觀念、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傳承創新飲食文化、深化飲食連結農業及地產地消永續農業。（草案第四條）\n三、中央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機關之掌理事項。（草案第五條至第七條）\n四、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草案第八條）\n五、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致力於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草案第九條）\n六、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草案第十條）\n七、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草案第十一條）\n八、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並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草案第十二條）\n九、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三條）\n十、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n十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草案第十六條）\n十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草案第十七條）\n十三、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草案第十八條）\n十四、主管機關應對食農教育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草案第十九條）","對照表":[{"law_id":"03185","law_name":"食農教育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食農教育法草案","rows":[{"說明":"農村、農業及環境為食物生產之基礎，食農議題攸關全民健康、環境永續、農林漁牧發展及展現農村文化價值互惠，訂明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連結飲食與農業生產環境，以增進國民健康，並促進農村、農業及環境之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說明":"本法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說明":"一、本法用詞定義。\n\n二、第二款所指當地之範圍依農產品性質，可為生產地區，或該生產鄉鎮、縣（市）、直轄市或全國為範圍。\n\n三、第三款所指食物取用方式包含習慣或儀式，如：取食工具、食物擺設及進食禮儀等，隨人類文化進展衍生之技術、習慣儀式規範和美感要求等，使飲食具有文化意義與價值。","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食農教育：指教育國民瞭解農業生產、農產加工、剩食處理、食物選擇、餐飲製備知能及實踐，以增進國民重視自身健康之飲食與農業生產環境之連結及永續發展，並採取行動之教育過程。\n\n二、地產地消：指優先消費當地當令生產之農產品。\n\n三、飲食文化：指各地區各族群對飲食方面之技術、習慣及禮儀，與食材之選擇、獲得、調理、處理、保存及食物取用方式等。\n\n四、食農素養：指提供充分食農相關知識及資訊，培養國民均衡適量飲食觀念，並多選擇新鮮安全食材，有助農業及食安環境的永續發展。\n\n五、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指從事食農教育相關之教學、推廣、服務或諮詢之人員。"},{"說明":"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並明定主管機關應依該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增訂":"第四條　食農教育之推動方針如下：\n\n一、支持認同在地農業：發展食農教育體系，推動全民食農教育運動，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n\n二、培養均衡飲食觀念：培養國民食農素養，建立均衡飲食消費觀念及習慣，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增進國民健康。\n\n三、珍惜食物減少浪費：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並確保食品安全，提升糧食自給率，致力於國民穩定取得糧食。\n\n四、傳承創新飲食文化：創造生產者與消費者交流環境，促使國民理解在地飲食文化、農村特色及農業文化、維護農村永續發展，推行健康飲食生活。\n\n五、深化飲食連結農業：鼓勵國民參與農林漁牧業生產至飲食消費過程之各種食農教育活動，瞭解農業生產方法、農業科技與研發、農業知識、農業生態環境、土壤改良等農法基本知識。\n\n六、地產地消永續農業：結合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之生產、加工與交易等過程，有益於在地生產、在地消費、整體經濟發展及促進就業，強化農產品生產安全之管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促進農業永續發展。\n\n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推動方針訂定食農教育推動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說明":"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定期檢討其執行成果及其掌理事項，並於第二項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之依據。","增訂":"第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與社會需求，依前條第一項所定推動方針訂定具體執行指標，並每五年檢討食農教育推動計畫之執行成果；其掌理事項如下：\n\n一、食農教育政策、法規之擬訂及督導。\n\n二、食農教育工作之研究及推展。\n\n三、全國性食農教育之策劃及督導。\n\n四、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培訓及在職訓練。\n\n五、國際食農教育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n\n六、其他有關全國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n\n前項第四款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與其認可、廢止、遴聘、培訓、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地方主管機關之掌理事項。","增訂":"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n\n一、地方性食農教育之策劃、辦理及督導。\n\n二、所屬食農教育專業人員之在職訓練。\n\n三、地方性食農教育之宣導及推展。\n\n四、地方性食農教育資料之統整及交流。\n\n五、其他有關地方性食農教育推展之事項。"},{"說明":"一、考量食農教育涉及眾多部會權責，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等，爰明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n\n二、第四款有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研究、推廣，雖以文化主管機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但其涵蓋客家、原住民、新住民等多元族群文化與推廣工作，涉及客家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內政部移民署、交通部觀光局、文化部等相關部會職掌，各該機關亦應依權責辦理，併予敘明。","增訂":"第七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n\n一、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營養與均衡飲食、食品安全衛生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n\n二、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與幼兒園食農教育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n\n三、環境主管機關：廚餘再利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事項。\n\n四、文化主管機關：各族群、不同社群飲食文化之研究及推廣事項。\n\n五、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原住民族之營養、均衡飲食及飲食文化之推廣事項。\n\n六、其他食農教育相關事項，由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說明":"「食農教育推動會」組成目的、開會期程、委員組成。","增訂":"第八條　主管機關為推動食農教育，應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組成食農教育推動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n\n前項推動會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應包含食品、營養、農業、教育、環境、文化及觀光領域，其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說明":"為符合聯合國永續發展消除飢餓之目標，致力於國民於任何時刻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九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國民飲食生活多樣化需求，推動友善農業及食品產業，致力於全體國民取得安全、營養且足夠之糧食。"},{"說明":"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各年齡層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考量各年齡層實際所需營養攝取及我國糧食供需現況，推廣食農教育，並配合前開基準之修正調整，以利人民在維護自身健康飲食方式上有所遵循。","增訂":"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中央衛生及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所定依國民各年齡層與不同宗教、區域、族群、文化飲食習慣之營養及飲食建議攝取基準，推廣食農教育。"},{"說明":"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等辦理各類會議及活動等，應優先使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指財團法人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之財團法人。","增訂":"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學校、幼兒園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優先採用在地生產之農產品或以其為主要原料之食品。"},{"說明":"為促進國內糧食消費、食品安全及食物里程等環保觀念，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包括食品業者、餐飲業者）研發、製造、銷售有益國民健康及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並加強地產地消之標示、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強化國民對於我國農業及農產品之認同、信賴及支持。","增訂":"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輔導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辦理下列事項：\n\n一、研發、製造、銷售以在地生產之農產品為主要原料之食品。\n\n二、鼓勵標示原產地至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名稱。\n\n三、實踐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食材減量及減少剩食。\n\n前項第三款輔導對象以食品業者及餐飲業者為優先。"},{"說明":"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針對個人不同生命發展階段（包括：兒童、青少年、成人及老人）及家庭需求，協助個人及家庭提供學習良好飲食習慣之機會，以及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之資訊；主管機關並應與教育、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機關鼓勵相關機關、機構、法人及團體利用在地食材辦理團體膳食供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教育訓練、製作宣導資料，相關內容應著重於理解飲食及農業知識，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三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推行下列事項，並鼓勵相關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共同推行：\n\n一、透過在地食材供應團體膳食，同時推動食農教育。\n\n二、提供相關營養資訊及健康飲食行為之學習機會。\n\n三、提供農業生產及國產農產品相關消費資訊。\n\n四、依地區農業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n\n五、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六、製作食農教育宣導資料。\n\n七、其他促進食農教育推廣工作。"},{"說明":"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提供相關資訊、鼓勵都市及農村社區推動農產品地產地消，減少中間成本，縮短食物里程，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農民團體設置農民直銷站、交通部於其主管之國道休息站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並以微生物分解方式，協助輔導社區處理在地剩食礦化有機質土壤，達成生態循環。另協助社區依據在地文化特色辦理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社區推行下列事項：\n\n一、設置在地農產品推廣據點。\n\n二、協助輔導社區處理在地剩食以微生物菌分解方式礦化成有機質土壤，以利栽培品質優良蔬果。\n\n三、依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農村發展特色、生態及文化資產等，辦理食農教育課程體驗活動。\n\n四、其他社區營造等促進食農教育相關工作。"},{"說明":"一、食農教育除旨在推動農業生產及與營養科學相關之知能外，尚須結合現行相關法規（如：學校衛生法、環境教育法等）透過鼓勵參加訓練，強化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所屬人員飲食及農業相關知能。\n\n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食農教育融入相關課程及學習活動，並透過膳食供應，配合提供農業生產至飲食調理、消費過程之各種體驗及實作活動，提升學生對於飲食與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以增加學生對於餐飲製備知能，落實健康飲食生活實踐。\n\n三、另鼓勵學校及幼兒園優先參與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機關（構）、法人及團體（如農會及休閒農場所）辦理之食農教育活動。","增訂":"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協助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推行下列事項：\n\n一、辦理所屬人員食農教育訓練。\n\n二、鼓勵學校、幼兒園透過課程、膳食供應及相關宣導，進行食農教育相關之學習體驗及實作活動，落實健康飲食生活禮儀實踐，並培養學生飲食相關知能，提升對於飲食及農業之理解，強化對在地農業之支持。\n\n三、優先參與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輔導之相關機關（構）、法人、團體辦理之食農教育課程及體驗活動。"},{"說明":"依全國農業會議第六次會議結論：「建立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標示在地農產品，提升消費者對在地農產品之認知、信任及支持。」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整合食農教育相關資訊，設置易於使用之資訊整合平臺，推廣在地農產品，同時減少食農教育推動單位之摸索期，並透過網路平臺來拉近消費者與生產者之距離。","增訂":"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食農教育資訊整合平臺，強化消費通路資訊，推廣在地農產品及標章，整合食農教育教材、教案、專業人員、師資及志工人才庫、宣導資料等相關資訊，供公開查詢。"},{"說明":"政府應加強推動食農教育研究，以期健全食農教育系統，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動食農教育之相關研究，以健全食農教育體系。"},{"說明":"為推動各項食農教育政策，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寬列預算推動食農教育。","增訂":"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推行食農教育相關事項。"},{"說明":"對實施食農教育具有傑出貢獻者，予以獎勵，並明定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之依據。","增訂":"第十九條　主管機關對實施食農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自然人，應給予適當獎勵。\n\n前項獎勵之對象、條件、適用範圍、審查程序、審查基準、獎勵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