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6-2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1-0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萬美玲等2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劉櫂豪等16人分別擬具「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104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23人「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1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700"}],"議案名稱":"「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劉櫂豪"],"連署人":["陳歐珀","羅致政","莊競程","王美惠","何欣純","吳玉琴","陳素月","黃國書","余天","鍾佳濱","郭國文","蔡易餘","洪申翰","陳秀寳","賴惠員"],"mtime":"2024-01-18T16:47: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2-01-0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821號委員提案第27227號","laws":["04597"],"提案編號":"821委27227","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針對現行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於107年5月8日已修正，將各法院檢察署名稱刪除法院，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立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為避免民眾混淆，故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應一併修正，爰此特擬訂「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造成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宣示檢察機關與法院各自獨立運行，讓民眾重拾對司法之信心。\n二、依據107年5月8日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將各法院檢察署名稱刪除法院，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立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四項尚未修正，為避免民眾混淆，特擬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597","law_name":"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n\n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n\n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n\n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n\n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n\n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law_content_id":"04597:04597:2013-04-16-修正:3","說明":"一、法院與檢察署雖關係密切，然本質上卻為兩個不同之獨立司法機關，且法院檢察署一詞容易造成民眾混淆，造成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因此檢察署去法院化，宣示檢察機關與法院各自獨立運行，讓民眾重拾對法院之信心。\n\n二、依據107年5月8日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將各法院檢察署名稱刪除法院，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結論，創立中立專業檢察司法體系，然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二條第四項尚未修正，為避免民眾混淆，特修正之。","修正":"第二條　少年及家事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管轄下列第一審事件：\n\n一、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案件。\n\n二、家事事件法之事件。\n\n三、其他法律規定由少年及家事法院、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家事法庭處理之事件。\n\n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生非訟事件之抗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n\n前二項事件，於未設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由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家事法庭辦理之。但得視實際情形，由專人兼辦之。\n\n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第一審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應執行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