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07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櫂豪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劉櫂豪","鍾佳濱","郭國文"],"連署人":["陳歐珀","陳素月","羅致政","黃國書","陳秀寳","洪申翰","林楚茵","余天","莊競程","王美惠","賴惠員","何欣純","吳玉琴"],"mtime":"2024-01-18T16:26:5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229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229","案由":"本院委員劉櫂豪、鍾佳濱、郭國文等16人，針對我國少子化困境，應建構友善育兒環境，促進生育率，特擬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因應少子化困境，建構友善育兒環境，促進生育率，讓勞工兼顧工作及照顧家庭養育子女，並鼓勵受僱者及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特修正本法給予陪產檢假。\n二、配合國民健康署110年7月1日起擴大產檢次數增加至14次，每次產檢需半日，並考量孕婦妊娠35週後已近臨盆，產檢需求應為全日，爰修正產檢假為10日。\n三、為不增加雇主負擔，爰訂定逾5日產檢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10年7月1日起擴大產檢次數為14次，且原規定每次產檢給予半天假，而隨著妊娠期間胎兒成長，35週後產檢假應給予全天，爰修正第4項將產檢假日數提高為10日。\n\n二、孕婦妊娠期間隨著胎兒成長造成日常行動日漸不便，因此妊娠週數拉長後至分娩前之產檢應有配偶陪同，以照顧孕婦。\n\n三、現行5日產檢假期間薪資係由雇主照給，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逾5日產檢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n\n四、為因應新增10日產檢假薪資補助之發給，並考量業務推動之需求，原增訂第8項，明訂該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十日，給予其配偶陪產檢假五日。\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前項補助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