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李昆澤","林宜瑾","何欣純","林俊憲","沈發惠","賴瑞隆","林昶佐"],"連署人":["賴惠員","賴品妤","吳玉琴","莊競程","羅美玲","湯蕙禎","楊曜","管碧玲","許智傑","張廖萬堅","黃國書","黃世杰","鍾佳濱","王美惠","林楚茵","蘇巧慧"],"mtime":"2024-01-18T16:24: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230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230","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林宜瑾、何欣純、林俊憲、沈發惠、賴瑞隆、林昶佐等23人，有鑑於當前少子化情況嚴峻，政府亟思相關措施以提高生育率，故需補助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以達成穩定就業目的，考量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乃針對工作中投保就業保險勞工得以在家陪伴嬰幼兒成長，滿足父母家庭照護需求，提高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補助，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衡諸我國經濟社會現況，少子女化現況亟待改善，現行政府提升生育相關政策須展現明顯效果，就業保險法雖於2009年修正時，建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制度以補助被保險人。然而當前人口數量及年齡結構的變化迅速，2020年新生兒出生數共約16萬5,249人，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故為營造良好生養環境，需持續推動人口政策。\n二、按國家發展委員會「2020至2070年人口推估」報告所示，目前15-49歲育齡育齡婦女人數減少，若總生育率可回升至高推估情境1.5人，2040年出生人數可達16萬人（較2020年減少1萬人或5.9%），至2070年則降至12萬人（減少5萬人或27.9%）。\n三、當前少子女化情況嚴峻，行政院為提高生育率，減輕育兒父母經濟負擔，將原本留職停薪津貼由投保薪資六成，另以要點編列公務預算補助二成投保薪資。為確保預算持續編列，使得津貼給付標準提高到投保薪資八成，衡平就業保險基金財務規劃，相關補貼要點須予以法制化，並提高請領彈性，並鬆綁現行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限制，爰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第四項調整為修正條文第三項。並且因項次改變，「前三項」文字酌作修正為「前二項」。\n\n二、當前少子女化情況嚴峻，行政院為提高生育率，減輕育兒父母經濟負擔，將原本留職停薪津貼由投保薪資六成，另以要點編列公務預算補助二成投保薪資。為確保預算持續編列，衡平就業保險基金財務規劃，提案明定補貼成數。\n\n三、為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得損失補助，並達成安穩就業目的。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然而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雙親共同撫育子女需求，勞工如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就業保險法意旨在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提供部分所得損失填補，以滿足現況需求，故提案鬆綁請領限制刪除現行法第三項。","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二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