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4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昆澤","林宜瑾","楊曜","林俊憲","沈發惠","黃世杰","黃國書","賴瑞隆","林昶佐"],"連署人":["賴品妤","吳玉琴","賴惠員","羅美玲","湯蕙禎","莊競程","管碧玲","許智傑","張廖萬堅","何欣純","鍾佳濱","陳秀寳","王美惠","林楚茵","蘇巧慧"],"mtime":"2024-01-18T16:47: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7231號","laws":["02588"],"提案編號":"1619委27231","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林宜瑾、楊曜、林俊憲、沈發惠、黃世杰、黃國書、賴瑞隆、林昶佐等24人，有鑑於長期照顧服務法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正式施行後，身心失能者與其照顧者相關交通資源須有效整合，以滿足生活支持、協助、社會參與及相關醫療服務需求。有關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等相關權益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涉及社區生活參與及交通服務近用性與便利性！交通主管機關需持續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橫向聯繫，故提出「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權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殘障福利法），自民國六十九年立法以來，從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優待保障交通權外，逐步保障陪伴者優惠，乃至於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得憑身心障礙手冊予以免費。且自民國八十六年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權責，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n二、長期照顧服務法自民國一百零六年施行以來，明定須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故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須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且要普及發展多元與可負擔的服務內容。\n三、因此，有關交通服務資源整合，涉及長照服務近用性與便利性，強化交通接送服務量能，不僅保障接受照顧者與照顧者權益，相關服務量能如果能夠持續精進，滾動調整交通服務能量，提昇長期照顧交通服務品質，交通部作為交通主管機關，責無旁貸。交通部應整合公民營交通機構，結合現代通訊科技，擬定政策，保障身心失能者與其照顧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等相關權益，以完善長期照顧服務量能。","對照表":[{"law_id":"02588","law_name":"長期照顧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n\n一、教育主管機關：長照教育、人力培育及長照服務使用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等相關事項。\n\n二、勞工主管機關：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勞動條件、就業服務、職業安全衛生等事項，與非為醫事或社工專業證照之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訓練、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n\n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退除役官兵長照等相關事項。\n\n四、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n\n五、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長照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並協助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n\n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長照服務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等相關事項。\n\n七、經濟主管機關：長照輔助器材、產品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n\n八、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該機關有關之長照等相關事項。","law_content_id":"02588:02588:2021-05-18-修正:7","說明":"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原殘障福利法），自民國六十九年立法以來，從水、陸、空公共交通工具優待保障交通權外，逐步保障陪伴者優惠，乃至於公立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得憑身心障礙手冊予以免費。且自民國八十六年明定交通主管機關權責，以保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關權益。\n\n二、長期照顧服務法自民國一百零六年施行以來，明定須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益，故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須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且要普及發展多元與可負擔的服務內容。\n\n三、有關交通服務資源整合，涉及長照服務近用性與便利性，強化交通接送服務量能，不僅保障接受照顧者與照顧者權益，相關服務量能如果能夠持續精進，滾動調整交通服務能量，提昇長期照顧交通服務品質，交通部作為交通主管機關，責無旁貸。交通部應整合公民營交通機構，結合現代通訊科技，擬定政策，保障身心失能者與其照顧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等相關權益，以完善長期照顧服務量能。","修正":"第六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其權責劃分如下：\n\n一、教育主管機關：長照教育、人力培育及長照服務使用者體育活動、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等相關事項。\n\n二、勞工主管機關：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勞動條件、就業服務、職業安全衛生等事項，與非為醫事或社工專業證照之長照人員，及個人看護者之訓練、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n\n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退除役官兵長照等相關事項。\n\n四、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長照機構之建築管理、公共設施與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n\n五、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原住民族長照相關事項之協調、聯繫，並協助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n\n六、科技研究事務主管機關：長照服務輔助科技研發、技術研究移轉、應用等相關事項。\n\n七、經濟主管機關：長照輔助器材、產品開發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n\n八、交通主管機關：身心失能者與其照顧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等相關權益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n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該機關有關之長照等相關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