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1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2,26-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玉珍","孔文吉"],"連署人":["廖婉汝","曾銘宗","陳超明","徐志榮","張育美","吳斯懷","溫玉霞","謝衣鳯","呂玉玲","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游毓蘭","李德維","魯明哲","洪孟楷","楊瓊瓔","羅明才","林奕華","萬美玲"],"mtime":"2024-01-18T16:48:0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2-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073號委員提案第27233號","laws":["05151"],"提案編號":"1073委27233","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孔文吉等21人，鑑於離島與原住民族地區多位處偏鄉，幼兒較難獲得充足教保資源與服務。為鼓勵私人至離島等偏遠地區興辦教保服務機構，除原有補助機制外，並新增得給予租稅優惠及獎勵等政策工具，增加誘因，以提升離島等偏遠地區教保服務品質，爰擬具「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雖對私人興辦教保服務機構有給予補助機制，惟誘因稍嫌薄弱。\n二、為鼓勵私人至離島等偏遠地區興辦教保服務機構，除原有補助機制外，擬新增得給予租稅優惠及獎勵等政策工具，增加誘因，以提升離島等偏遠地區教保服務品質。","對照表":[{"law_id":"05151","law_nam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補助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5151:05151:2018-05-29-全文修正:9","說明":"離島與原住民族地區多位處偏鄉，幼兒較難獲得充足教保資源與服務。為鼓勵私人至離島等偏遠地區興辦教保服務機構，除原有補助機制外，並新增得給予租稅優惠及獎勵等政策工具，增加誘因，以提升離島等偏遠地區教保服務品質，爰修正本條第三項文字。","修正":"第七條　教保服務應以幼兒為主體，遵行幼兒本位精神，秉持性別、族群、文化平等、教保並重及尊重家長之原則辦理。\n\n推動與促進教保服務工作發展為政府、社會、家庭、教保服務機構及教保服務人員共同之責任。\n\n政府應提供幼兒優質、普及、平價及近便性之教保服務，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與族群之需要協助幼兒，應優先提供其接受適當教保服務之機會，並得租稅優惠、補助或獎勵私立教保服務機構辦理之。\n\n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其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超過一定比率時，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聘專業輔導人力。\n\n前二項補助、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優先順序、一定比率及增聘輔導人力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n\n政府對接受教保服務之幼兒，得視實際需要補助其費用；其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額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