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07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9年7月20日函送本院審議之「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7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500"}],"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2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陳玉珍"],"連署人":["鄭天財Sra Kacaw","洪孟楷","廖婉汝","孔文吉","曾銘宗","陳超明","徐志榮","張育美","溫玉霞","呂玉玲","鄭正鈐","吳斯懷","魯明哲","游毓蘭","李德維","謝衣鳯","楊瓊瓔","羅明才","林奕華","陳以信","萬美玲"],"mtime":"2024-01-18T16:48: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2-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7234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7234","案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2人，鑑於公營事業機關長期培訓、贊助運動選手，並使其擔任公營事業員工，本係公營事業對體育運動選手之照顧。惟運動選手除比賽獎金外，企業贊助代言亦為其短暫運動生命中另一大收入來源，如今卻因為身分為公營事業機關員工，使其無法接受企業代言，影響運動選手之權益。爰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運動選手為企業代言、宣傳等商業活動做例外規定，不受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本意是希望公務員能戮力從公，為民謀福，避免以權謀私，傷害國家整體利益。惟公營事業機關為協助發展各項體育活動，長年自行培訓贊助運動選手，並使其擔任公營事業員工，以利未來退役後仍有穩定工作收入及退休保障，本係公營事業對體育運動選手之照顧，立意良善。\n二、惟運動選手除比賽獎金外，企業贊助代言亦為其短暫運動生命中另一大收入來源，如今卻因為公營事業機關員工為《公務員服務法》中所定義之廣義公務員，禁止兼職與經營商業之規定，迫使渠等運動選手無法接受企業代言，影響運動選手之權益。爰此，擬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運動選手為企業代言、宣傳等商業活動做例外規定，使其不受該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範。","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n\n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n\n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n\n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95-12-21-修正:13","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所稱「經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處理而言。惟查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運動選手，係因公營事業機關為發展我國體育，照顧運動選手，將其納為公營事業員工，卻使其喪失為其他企業代言之收入，對渠等運動選手權益顯有不公。\n\n二、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對於在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運動選手為其他企業代言、宣傳等商業活動，不受本條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修正":"第十三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及於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運動選手為企業代言、宣傳等商業活動者，不在此限。\n\n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n\n公務員利用權力、公款或公務上之秘密消息而圖利者，依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處斷；其他法令有特別處罰規定者，依其規定。其離職者，亦同。\n\n公務員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現行":"第十四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n\n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95-12-21-修正:14","說明":"一、本條第一項所稱「業務」，按銓敘部過往函釋意旨，係指包括醫師、律師等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事務；且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之事務，公務員均不得為之。\n\n二、為避免運動選手權益受損，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文字。","修正":"第十四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但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之運動選手為企業從事代言、宣傳等業務者，不在此限。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n\n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