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1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10-19"],"會議代碼":"公聽會-20231018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游毓蘭"],"連署人":["李德維","林為洲","李貴敏","鄭天財Sra Kacaw","鄭正鈐","林思銘","陳超明","呂玉玲","廖婉汝","洪孟楷","溫玉霞","曾銘宗","孔文吉","林文瑞","吳斯懷","謝衣鳯","魯明哲","萬美玲"],"mtime":"2024-01-18T16:48:2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3-10-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27237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27237","案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9人，為使地方消防人事制度更符合實際運作，並活絡警察人員轉任管道，爰擬具「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有關地方消防人事制度部分：現行地方警察機關為「人事一條鞭」之範圍，性質相似之消防機關卻非如此，產生許多實務運作之困擾，有必要將消防機關一併納入人事一條鞭之制度。\n有關地方警察人事制度部分：司法院大法官第760號解釋於107年1月26日宣告，要求行政院會同考試院，除去17名聲請人之不利差別待遇（即聲請釋憲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警察人員三等特考）筆試錄取人員，未能安排至警察大學受訓，無從取得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三階以上職務任用資格；又107年1月29日內政部作成政策宣示，調查所有99年以前通過警察人員三等特考但未派至警察大學受訓之人員，與釋字760號解釋之17名聲請人一併處理。然內政部作成前開政策宣示前，並未盤點、確保前述警察人員三等特考人員完成警察大學之補訓後，均有實際職缺可以派用。截至110年6月，專為辦理補訓之警察大學警佐班第4類仍有2,903人候缺，派補遙遙無期。為解決警察大學警佐班第4類派補，乃至不要波及到與本次政策無關之第1類至第3類人員，除內政部應積極謀劃對策之外，本次修法開放警察人員轉任村（里）幹事之管道，以謀人事陞遷暢通，不至於影響到整體士氣。\n本次修法重點如下：\n一、將地方消防機關首長，納入人事一條鞭制度（修正第五十六條）。\n二、開放警察人員轉任村（里）幹事之管道，將直轄市消防機關之大隊長提升至警監四階，相關之組織、考銓法令應予配合修正（增訂第五十六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n\n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n\n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law_content_id":"04818:04818:2014-01-14-修正:72","說明":"一、修正第二項。\n\n二、地方消防機關首長性質實與警察類似，然本條第二項僅規定警察為人事一條鞭，而消防則否，徒生實務運作上中央地方業務協調許多困擾，爰將消防增列為人事一條鞭之首長人員。另消防機關首長所適用之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係為「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併與敘明。","修正":"第五十六條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n\n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消防、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n\n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n\n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使內政部辦理警察大學警佐班第4類人員完訓後有缺可派，乃至於不影響其餘警佐班第1類至第3類之補派狀況，以致影響基層士氣，除內政部應積極規劃解決對策外，本次修正條文開放警察人員轉任村（里）幹事之管道，以求人事陞遷之暢通。\n\n三、本次修正條文所涉及消防人事一條鞭，以及警察人員開放轉任村（里）幹事，涉及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授權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爰明訂該準則應配合修正。再者，警察人員開放轉任村（里）幹事，涉及修正「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等考銓相關法令，自應一併修正。綜此，配合本次修正之相關考銓法令，均應配合修正，考試院應依本次修正意旨備查，以完備相關法制程序。","修正":"第五十六條之一　警察人員服務一定年限，得申請轉任村（里）幹事，但應通過特種考試取得警察任用資格滿六年。申請人應具服務年限及曾任職務、申請之程序、得轉任之鄉（鎮、市、區）公所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內政部會同銓敘部定之。\n\n為執行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權責機關應配合修正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有關各機關組織編制表及其他相關考銓法規，由考試院依本次修法備查。"}]}],"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