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規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曾銘宗","楊瓊瓔","鄭天財Sra Kacaw","林奕華","謝衣鳯","林為洲","鄭正鈐","徐志榮","賴士葆","江啟臣","游毓蘭","孔文吉","魯明哲","廖國棟Sufin‧Siluko","吳斯懷","陳超明","洪孟楷","李德維","陳玉珍","林思銘","費鴻泰","萬美玲","張育美","廖婉汝"],"mtime":"2024-01-18T16:48:2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783號委員提案第27240號","laws":["01592"],"提案編號":"1783委27240","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鑒於各機關學校對逾期繳納規費者加徵滯納金之現行規定較為嚴苛，及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申請退還期限不合時宜，應配合大法官解釋意旨修正，爰擬具「規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繳費義務人自行或因機關學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具公法上不當得利性質，申請退費期限由五年修正為十五年。（修正條文第十八條）\n二、滯納金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規費，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解釋意旨，現行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爰予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修正條文第二十條）\n三、規費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修正為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修正條文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對照表":[{"law_id":"01592","law_name":"規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規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n\n前項一定數額，由業務主管機關定之。\n\n規費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n繳費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規費，未如期繳納者，徵收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規費，發單通知繳費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02-11-19-制定:16","說明":"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銀行業通行之存款利率指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爰本條第三項分期繳納規費加計利息之計算方式修正為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修正":"第十六條　訂有繳納期限之規費，其金額達一定數額以上，繳費義務人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向徵收機關申請核准，分二期至六期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n\n前項一定數額，由業務主管機關定之。\n\n規費經核准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n\n繳費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規費，未如期繳納者，徵收機關應於該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規費，發單通知繳費義務人，限十日內一次全部繳清；屆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現行":"第十八條　繳費義務人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n\n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徵收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02-11-19-制定:18","說明":"一、繳費義務人自行或因政府機關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具公法上不當得利性質，申請退費期限由五年延長為十五年。\n\n二、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本條第二項退費加計利息係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修正":"第十八條　繳費義務人自行或因機關學校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十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退還。\n\n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徵收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現行":"第十九條　各機關學校對於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者，繳費義務人得申請終止辦理，各機關學校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繳費義務人之事由者，不予退還。\n\n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各機關學校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02-11-19-制定:19","說明":"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本條第二項退費加計利息係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修正":"第十九條　各機關學校對於繳費義務人申請辦理第七條各款事項或使用第八條各款項目，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者，繳費義務人得申請終止辦理，各機關學校於終止辦理時，應退還已繳規費。但因可歸責於繳費義務人之事由者，不予退還。\n\n前項退費，應自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起，至各機關學校終止辦理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現行":"第二十條　各機關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規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17-05-26-修正:20","說明":"一、滯納金係為督促人民如期繳納規費，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六解釋，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是否間隔日數過短，比率過高，至個案適用結果過苛，應予調整。\n\n二、參考其他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例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修正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n\n三、參照所得稅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本條第二項應納規費加計利息係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之。","修正":"第二十條　各機關學校對逾期繳納規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零點三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n\n前項應納規費，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