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21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邱志偉","林宜瑾","高嘉瑜","賴惠員","郭國文"],"連署人":["何欣純","王美惠","陳瑩","劉世芳","蘇治芬","陳明文","邱議瑩","沈發惠","陳歐珀","賴瑞隆","劉櫂豪","李昆澤","鍾佳濱"],"mtime":"2024-01-18T16:48: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7號委員提案第27243號","laws":["01155"],"提案編號":"1607委27243","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林宜瑾、高嘉瑜、賴惠員、郭國文等18人，鑑於養殖漁業已是台灣農業結構重要之一環，然目前農地重劃卻將養殖用地排除在外，造成土地分配執行困難，農地或其他用地一旦為魚塭使用，即淪至無人管理境地，其公共設施如農路、水路未能依法獲得政府整建維修，養殖漁戶僅能自力更生。是為使土地妥善分配及使用，促進我國養殖產業永續發展，爰刪除「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養之地目，使之納入農地重劃分配對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55","law_name":"農地重劃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n\n前項但書規定於左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n\n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三、墳墓地。\n\n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n\n五、養、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law_content_id":"01155:01155:1980-12-05-制定:27","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第二項「左列」文字修正為「下列」。\n\n三、鑑於海洋資源的日漸耗竭，養殖漁業之重要性與日俱增。據聯合國糧食與農業組織（FAO）之統計資料顯示，水產養殖業自1980年起，全球養殖漁業產量增加將近12倍，年成長率達8.8%，遠高於畜、禽之養殖成長率。未來養殖漁業將逐步取代捕撈漁業，2021年全球水產養殖市場規模將超過2千億美元，預估2024年捕撈漁業與水產養殖對全球食用魚消費量的相對貢獻率，水產養殖將提升至56.3%，2030年可達62.0%，深具發展潛力。而我國自2018年起，養殖漁業產值業已超過遠洋漁業，2019年養殖漁業產值更已成長至375億元，產值極為可觀，但產業發展仍舊受到土地使用、公共建設補助資格等不利限制，造成部分魚塭淪至無人管理境地，爰刪除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養之地目，將其納入農地重劃分配對象，使我國養殖魚塭土地得獲妥善分配及使用，促進我國養殖產業永續發展。","修正":"第二十二條　重劃區內同一分配區之土地辦理分配時，應按原有位次分配之。但同一所有權人在同一分配區有數宗土地時，面積小者應盡量向面積大者集中；出租土地與承租人所有土地相鄰時，應儘量向承租所有土地集中。\n\n前項但書規定於下列土地辦理分配時，不適用之：\n\n一、農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前已有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二、原有鄰接公路、鐵路、村莊或特殊建築改良物之土地。\n\n三、墳墓地。\n\n四、原位於公墓、河川或山谷邊緣或其他特殊地形範圍內之土地。\n\n五、溜、池、溝、水、原、林、雜等地目土地，難以改良成田、旱土地使用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