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2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吳琪銘","莊瑞雄"],"連署人":["王美惠","何志偉","管碧玲","邱志偉","趙正宇","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羅美玲","張其祿","黃世杰","林楚茵","陳秀寳","林俊憲","張宏陸","黃秀芳"],"mtime":"2024-01-18T16:48: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27248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27248","案由":"本院委員吳琪銘、莊瑞雄等16人，有鑑於國民年金法旨在補足社會保險的缺口，故明定未享有軍、公教、勞、農保等職域性社會保險的國民均應強制納入年金保險範圍。憾投保年齡限滿25歲之國民，導致16歲～25歲已達適婚齡且實際參與社會活動之國民，極有可能陷入毫無社會保險之境，而此年齡層國民一旦發生國民年金所列「生育、發生身心障礙」等情況時，保障何在？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補此年齡斷層之不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民年金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宣示：「為確保……國民於老年、生育及發生身心障礙時之基本經濟安全，並謀其遺屬生活之安定，特制定本法」。簡言之，國民年金不僅保障老年安養，凡「生育、發生身心障礙」情況時，亦在保障之列。\n二、依民法第九百八十條規定：男女滿18歲即達法定結婚年齡。戶政司109年統計資料更顯示：全國16歲～25歲間生育人數超過一萬五千人。另，刑法第十八條亦明定：年滿18歲有絕對刑事責任能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條規定年滿18歲者得考駕照資格，可見此年齡層國民已密切參與社會活動，理當列在國民年金所定「生育、發生身心障礙」等保障範疇。\n三、經查，目前全國約有二百五十萬名16歲～25歲國民處於沒有任何社會保險狀態中，亟待修法使渠等得以加入國民年金保障之列。唯慮及此年齡層國民或仍賴家人扶養或初出社會欠缺經濟能力，若採「強制納保」恐影響全家基本生計，爰許此年齡層國民得選擇性「自願投保」。\n四、末查，在選擇性加保之規定下，可能發生：當日加保、翌日請領保險給付之弊端。爰增設：選擇性投保人必須合併勞工保險與國民年金加保年資達一定天數以上者，始得請領國民年金之相關給付。","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七條及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n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n\n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9","說明":"一、國民年金除了老年安養給付外，還有生育以及發生身心障礙之給付，此兩類保險事故可能發生在25歲以下之國民。\n\n二、刑法明定年滿18歲有絕對刑事責任能力、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年滿18歲者得考駕照資格、民法亦訂男年18歲、女滿16歲即達法定結婚年齡。爰增列滿16歲之國民為本保險之範疇。\n\n三、唯慮及此年齡層國民或仍賴家人扶養或初出社會欠缺經濟能力，若採「強制納保」恐影響全家基本生計，爰許此年齡層國民得選擇性「自願投保」。","修正":"第七條　未滿六十五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應參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n\n一、年滿二十五歲，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n\n二、本法施行前，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n\n三、本法施行後十五年內，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合計未達十五年或一次領取之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總額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但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所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或金額不列入計算。\n\n年滿十六歲之國民，在未達前項第一款強制參加本保險年齡前，得自願參加本保險。"},{"現行":"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5-11-27-修正:41","說明":"為免自願投保人利用當日加保、翌日請領保險給付之弊端。故增設此類投保人必須合併勞工保險年資後，達一定天數以上者，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修正":"第三十二條之一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其給付標準如下：\n\n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二個月生育給付。\n\n二、分娩或早產者為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n\n第七條第二項自願參加本保險，需合併勞工保險年資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滿一百八十日後早產者，始得請領前項生育給付。\n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與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補助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被保險人申請生育給付，並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其已繳納金額不得低於給付總額之半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2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