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2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1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3000"}],"議案名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李貴敏"],"連署人":["徐志榮","鄭天財Sra Kacaw","江啟臣","林為洲","謝衣鳯","廖國棟Sufin‧Siluko","曾銘宗","賴士葆","吳斯懷","游毓蘭","魯明哲","費鴻泰","楊瓊瓔","陳超明","洪孟楷","鄭正鈐","林思銘","萬美玲","李德維","張育美","陳玉珍","孔文吉","林奕華","廖婉汝"],"mtime":"2024-01-18T16:48:3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81號委員提案第27249號","laws":["01958"],"提案編號":"1581委27249","案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鑒於政府積極推動前瞻基礎建設，以租稅獎勵鼓勵民間機構投資於再生能源設施及數位發展，對於確保能源安全、永續環境、建構數位學習及發展數位內容應用等，確有其必要。爰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於109年以再生能源發電計137.8億度，再生能源發電量僅占台電系統購電量5.8%，其中太陽光電所占比率2.5%，水力發電占1.3%，沼氣發電占1.1%及風力發電占0.9%，距民國114年以再生能源發電比率20%之政策目標，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另於疫情期間位維持學習與工作不間斷，建構數位學習環境、發展數位內容應用及提升城鄉服務，為基礎建設重要的一環。現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獎勵重大公共建設未含上述再生能源設施，爰修正將其納入獎勵。\n二、修正公共建設包括建設及服務，衛生醫療包含長照等福利設施；公共建設類別則增列再生能源設施。（修正條文第三條）\n三、於民間機構興建公共建設之營運期間，納入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n四、新增民間機構投資於風力發電、水力發電、沼氣發電及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智慧城鄉服務等基礎建設之投資抵減規定。（增訂第三十七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1958","law_nam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醫療設施。\n\n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設施。\n\n七、觀光遊憩設施。\n\n八、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n九、運動設施。\n\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設施。\n\n十四、政府廳舍設施。\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15-12-15-修正:4","說明":"一、公共建設包括硬體設施、設備、軟體及服務，第一項序文增訂提供公共建設服務亦屬公共建設範圍。\n\n二、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長期照護服務等業務移列衛生福利部，爰修正第四款為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n\n三、落實能源政策目標能源安全、環境永續，爰於第一項第八款增訂再生能源設施。","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且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及服務：\n\n一、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n\n二、環境污染防治設施。\n\n三、污水下水道、自來水及水利設施。\n\n四、衛生福利及醫療設施。\n\n五、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n\n六、文教設施。\n\n七、觀光遊憩設施。\n\n八、電業設施、再生能源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n\n九、運動設施。\n\n十、公園綠地設施。\n\n十一、工業、商業及科技設施。\n\n十二、新市鎮開發。\n\n十三、農業設施。\n\n十四、政府廳舍設施。\n\n本法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指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內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二十九條　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n\n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公共建設，其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實施前應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報請行政院核定；其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得依權責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n\n第一項之補貼應循預算程序辦理。","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15-12-15-修正:33","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一)鑑於實務上就貸款利息及營運績效之補貼執行不易，本法施行以來尚無案例。\n\n(二)為引進民間資金及效率以加速推動具優先性、迫切性及必要性之公共建設，提高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經評估確認，依本法辦理與政府自行興建營運相較，就風險移轉（如成本超支及工程延宕）等更具效益者，得由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提供之公共服務。\n\n二、第一項之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二十九條　經評估具優先性、迫切性及必要性之公共建設，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具效益者，得由主辦機關於民間機構營運期間有償取得其公共服務之全部或一部。\n\n主辦機關依前項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者，其核定及預算程序依第十條規定辦理。\n\n第一項之評估程序及相關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民間機構投資於風力、水力、沼氣及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發電設施及數位內容應用、數位學習設施及智慧城鄉服務等基礎建設之投資抵減規定。\n\n二、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在一定期間投資於智慧機械及第五代通訊系統之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投資抵減體例，訂定本條投資抵減相關規定。","修正":"第三十七條之一　為鼓勵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止，投資於風力發電、水力發電、沼氣發電及太陽光電等再生能源設施或數位內容應用、數位學習設施及智慧城鄉服務之硬體、設備、軟體、技術及服務，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於支出金百分之八限度內，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n\n前項投資抵減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機構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n\n前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核定機關、抵減率、補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