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6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6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002132/110400213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15-1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2-1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林為洲等21人、委員林思銘等16人分別擬具「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民眾黨黨團、委員葉毓蘭等16人、委員鄭麗文等16人及委員魯明哲等19人分別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billNo":"11012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案。","billNo":"1100930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26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21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33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思銘等16人「公民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文等16人「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3070201700"}],"議案名稱":"「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魯明哲"],"連署人":["賴士葆","林為洲","張育美","徐志榮","謝衣鳯","蔣萬安","吳斯懷","廖婉汝","溫玉霞","林德福","陳以信","游毓蘭","陳超明","萬美玲","李德維","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鄭正鈐"],"mtime":"2024-01-18T16:55: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2-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27251號","laws":["07108"],"提案編號":"1574委27251","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有鑑於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雖為憲法第十七條所予人民之權利，然部分國人恐因就學、就業或返回戶籍地所耗之時間金錢過高等因素，進而阻礙其行使投票權之意願。為提高國人政治參與之動機，並維護國人應有權利，爰擬具「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108","law_name":"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為本法之立法目的。\n\n二、政府對於人民投票權之行使，應協助人民積極排除因就學、就業、疾病或返回戶籍地所耗之時間、金錢成本過高等不利因素，故本法之制定實有其必要。","增訂":"第一條　（立法目的）\n\n為人民之參政權、選舉權及投票權之落實與保障，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說明":"本條規定中央及地方公民不在籍投票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主管機關）\n\n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在縣（市）為縣（市）選舉委員會。"},{"說明":"本條規定本法實施地區。","增訂":"第三條　（實施地區）\n\n投票人於投票日前設籍於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且依法具有選舉權及公民投票權並符合本法規定之適用對象者，均得依本法申請公民不在籍投票。"},{"說明":"本條規定公民不在籍投票適用選舉之種類及適用全國性公民投票。","增訂":"第四條　（適用類別）\n\n公民不在籍投票適用類別如下：\n\n一、總統、副總統選舉。\n\n二、立法委員選舉。\n\n三、直轄市市長、縣（市）長選舉。\n\n四、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n\n五、全國性公民投票。"},{"說明":"本條規定本法之適用對象。","增訂":"第五條　（適用對象）\n\n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投票日具有投票資格之下列人員，得申請移轉投票：\n\n一、投票日擔任選務工作者。\n\n二、在營服役之軍人。\n\n三、執行勤務之警察。\n\n四、在戶籍地以外工作者。\n\n五、在戶籍地以外求學者。\n\n六、因疾病、身心障礙、生產或受傷而不良於行者。\n\n七、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n\n八、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說明":"一、本條規定公民不在籍投票之申請程序。\n\n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於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120日前發布選舉公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於公職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40日前發布選舉公告；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日90日前發布選舉公告；爰於第一款規定申請人可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投票日後10日內提出申請不在籍投票。\n\n二、符合第五條第七款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得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登記在監所設置之投票所投票。","增訂":"第六條　（申請程序）\n\n申請人具備本法第三條、第五條之規定者，可於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投票日後十日內，檢附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公民不在籍投票書面申請，並以雙掛號郵寄送達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n\n符合第五條第七款在監服刑但未褫奪公權者，應由監所造冊，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請登記在監所設置之投票所投票。"},{"說明":"本條規定本法之申請表格印製應統一格式。","增訂":"第七條　（申請表格印製格式）\n\n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印製統一格式之公民不在籍投票申請表，所有公民不在籍投票之申請應使用此統一格式辦理。公民不在籍投票之申請書面表格，應包括以下各欄目以填寫下列資料：\n\n一、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與通訊地址。\n\n二、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之親筆簽名。\n\n三、公民不在籍投票方式。"},{"說明":"一、公民不在籍投票係為方便投票權人因特殊原因所設立之投票方式，為避免浮濫申請，故對於申請案件有進行審查之必要，主管機關亦應將審查結果公告於主管機關官方網站，以免影響投票權人之權益。\n\n二、申請有疑義或爭議之事件，由各選舉委員會及時決議，並回覆申請人。","增訂":"第八條　（審查程序）\n\n公民不在籍投票申請截止後，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者應進行資格認定審查，並於投票前二十日內將審查結果公告於主管機關官方網站。\n\n前項審查結果，申請人如有疑義，得於公告後五日內，向各該選舉委員會提出異議，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議決公告之，並以書面回覆申請人。"},{"說明":"一、為因應公民不在籍投票較複雜之選務程序，除比照選罷法編造選舉人名冊及將名冊公開陳列及閱覽外，應在備註欄內註明每位選舉人及投票權人投票方式與處所，以利選務程序之處理及爭議查核之根據。\n\n二、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均屬跨選區投票，亦各有不同之選區候選人，故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必須將所屬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單，於投票日前分送至所在地投票所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以利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行使投票權使用。\n\n三、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單應併同一般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如有錯誤或遺漏時，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增訂":"第九條　（選務程序）\n\n中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合格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單，編造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名冊備註欄應載明投票方式及處所，併同一般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由戶政機關送鄉（鎮、市、區）公所函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備查，並由鄉（鎮、市、區）公所公開陳列、公告閱覽。如有錯誤或遺漏時，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將所屬公告確定之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分送至各投票所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供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行使投票權使用。"},{"說明":"由於公民不在籍投票之程序較一般選務程序複雜，選票完成印製日期亦須配合不同投票方式之需，故本條明定公民不在籍投票之選票印製應與一般選票印製有所區別，以備將來查核之用。","增訂":"第十條　（各投票方式選票之印製與送達）\n\n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分別印製不同之投票選票，供公民不在籍投票選舉人或公民投票權人使用。"},{"說明":"一、本條規定本法之計票方式。\n\n二、為因應不在籍投票可能導致之選務糾紛，納入複查之聲請要件及但書之規定。","增訂":"第十一條　（計票與複查方式）\n\n公民不在籍投票之選票應與一般選票合併計算之。\n\n落選人之得票差距，如少於公民不在籍投票有效選票總數的十分之一時，得於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管轄法院提出公民不在籍選票複查之聲請。但僅得對選票之有效性進行複查，不得妨害選舉人秘密投票之權利。"},{"說明":"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增訂":"第十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事項）\n\n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本法自公布日施行。","增訂":"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日期）\n\n本法自公布日後一年內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