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3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101434/111210143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0-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4"]}],"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台灣民眾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曾銘宗等16人、委員楊瓊瓔等21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委員陳亭妃等21人、委員林楚茵等19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21人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鍾佳濱等17人及委員賴士葆等16人分別擬具「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21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2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8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3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9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21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九條之一及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17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2400"}],"議案名稱":"「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洪孟楷","張育美","陳超明","吳斯懷","楊瓊瓔","溫玉霞","曾銘宗","游毓蘭","陳玉珍","吳怡玎","李貴敏","費鴻泰","廖婉汝","林德福","羅明才"],"mtime":"2024-01-18T16:55:2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2-05-2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81號委員提案第27252號","laws":["01958"],"提案編號":"1581委27252","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6人，為提高公共建設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且避免因現行規定需完全自償能力而適用上過於僵硬，恐阻礙完全無自償（純公共服務）之發展，爰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明定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另建設及財務計畫不宜區分是否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而有不同核定程序，以降低權責不明而無所依循之疑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際上公私部門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採「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已行之有年，為提高公共建設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且避免因現行規定需完全自償能力而適用上過於僵硬，恐阻礙完全無自償（純公共服務）之發展，爰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第一項。\n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區分是否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而有不同核定程序，其中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得依權責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如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改為主辦機關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者，其報核及預算程序一概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條辦理，則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究應報請行政院核定，或逕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恐易生權責不明而無所依循之疑慮，故不宜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區分是否涉及中央政府預算之規定予以刪除，而逕行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條規定，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併此敘明。","對照表":[{"law_id":"01958","law_nam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n\n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公共建設，其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實施前應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報請行政院核定；其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得依權責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n\n第一項之補貼應循預算程序辦理。","law_content_id":"01958:01958:2015-12-15-修正:33","說明":"一、國際上公私部門夥伴關係（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PP）採「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方式已行之有年，為提高公共建設服務品質並與國際接軌，且避免因現行規定需完全自償能力而適用上過於僵硬，恐阻礙完全無自償（純公共服務）之發展，爰修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如左。\n\n二、本條第二項區分是否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而有不同核定程序，其中未涉及中央政府預算者，得依權責由主辦機關自行核定。如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改為主辦機關取得民間機構公共服務者，其報核及預算程序一概依第十條辦理，則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究應報請行政院核定，或逕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恐易生權責不明而無所依循之疑慮，故不宜將本條第二項區分是否涉及中央政府預算之規定予以刪除，而逕行適用第十條規定，修訂第二項，併此敘明。","修正":"第二十九條　公共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投資依本法其他獎勵仍未具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主辦機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按營運績效給予補貼，並於投資契約中訂明。\n\n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公共建設，應於實施前將建設計畫與相關補貼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n\n第一項之補貼應循預算程序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3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