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3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7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7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環境基本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翁重鈞","鄭正鈐","許淑華","吳斯懷","孔文吉","曾銘宗","林文瑞","李德維","謝衣鳯","吳怡玎","溫玉霞","游毓蘭","趙正宇","羅明才","賴士葆","陳玉珍","林為洲"],"mtime":"2024-01-18T16:55:3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27258號","laws":["03707"],"提案編號":"1422委27258","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有鑑於基本法乃深具引導行政機關推展政策之綱領性質，並具備有政策業務施行背後宣示原則之高度，是以考量環境基本法相關條文因遲未有任何修正，以致當前於氣候變遷連動影響環境等觀念，以及所對應之調適能力應當提升，和環境之定義與法定行政機關對其研究和防範義務等條文內容，皆仍停留於制定公布迄今二十年前之久，是目前深具修正必要，爰提出「環境基本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使本法相銜當前環境發展趨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正本法第一條內容，使本法制定之目的，具備包含為提升環境品質與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進而再達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及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等宣示。\n二、本法第二條所稱之環境定義，修正為係指影響氣候和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並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與現行條文一致等因素。\n三、賦予各級政府應就氣候變遷與所影響之人類發展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之法定責任。明定是類研究、風險評估制度，健康風險之降低、預防及減輕等事宜，為應定期每年受中央政府召集會商，及公開檢討內容之辦理。","對照表":[{"law_id":"03707","law_name":"環境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基本法第一條、第二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law_content_id":"03707:03707:2002-11-19-制定:2","說明":"修正本法第一條內容，使本法制定之目的，具備包含為提升環境品質與氣候變遷調適能力，進而再達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及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等宣示。","修正":"第一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與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增進國民健康與福祉，維護環境資源，追求永續發展，以推動環境保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n\n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law_content_id":"03707:03707:2002-11-19-制定:3","說明":"一、原條文中，所稱之環境，乃係指影響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n\n二、修正第二條所稱之環境定義，乃係指影響氣候和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原第一項所列包括之各自然因素列舉內容，維持與現行條文一致。","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係指影響氣候和人類生存與發展之各種天然資源及經過人為影響之自然因素總稱，包括陽光、空氣、水、土壤、陸地、礦產、森林、野生生物、景觀及遊憩、社會經濟、文化、人文史蹟、自然遺蹟及自然生態系統等。\n\n永續發展係指做到滿足當代需求，同時不損及後代滿足其需要之發展。"},{"現行":"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law_content_id":"03707:03707:2002-11-19-制定:25","說明":"一、修正第二十二條規範，賦予各級政府應就氣候變遷與所影響之人類發展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之法定責任。是類研究、風險評估制度，健康風險之降低、預防及減輕等事宜，再予明定並定期每年受中央政府召集會商及公開檢討內容。\n\n二、增訂法源依據予執行所用，中央政府應常年編列執行經費辦理之。","修正":"第二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就氣候變遷與所影響之人類發展積極研究、建立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制度，採預防及醫療保健措施，降低健康風險，預防及減輕與環境有關之疾病，並定期每年受中央政府召集會商及公開檢討內容。\n中央政府為辦理前項規定事宜，應常年編列執行經費辦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