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3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7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7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翁重鈞","鄭正鈐","許淑華","吳斯懷","林文瑞","李德維","謝衣鳯","孔文吉","曾銘宗","吳怡玎","溫玉霞","游毓蘭","趙正宇","賴士葆","羅明才","陳玉珍","林為洲"],"mtime":"2024-01-18T16:55:3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0-2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422號委員提案第27259號","laws":["03707"],"提案編號":"1422委27259","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有鑑於各級政府辦理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等所給予環境保護事項之作業，於現行法源依據中尚未包含因應氣候變遷從事防治、研發及參與具有功勞事宜。爰此，考量氣候變遷因應之必需，爰提出「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納為可受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事項，以祈完善應對氣候變遷挑戰之法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第二條規定略以，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之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並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其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是以環境之維護暢行，實乃深繫氣候變遷因應之無礙。為此，從而進行防治、研發及參與具有功勞事宜等事項，理應具備受行政機關積極辦理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作業之對象認定。\n二、各級政府按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為(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等，共十款事項。本提案特增訂第十一項「因應氣候變遷從事防治、研發及參與具有功勞」內容，列為修正條文第十款；原第十款條文挪至修正後第十一款。","對照表":[{"law_id":"03707","law_name":"環境基本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環境基本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n\n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n\n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n\n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n\n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n\n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n\n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n\n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n\n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n\n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n\n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law_content_id":"03707:03707:2002-11-19-制定:41","說明":"增訂第十一項「因應氣候變遷從事防治、研發及參與具有功勞」內容，列為修正條文第十款；原第十款條文挪至修正後第十一款。","修正":"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採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n\n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n\n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n\n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n\n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n\n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n\n六、製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n\n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n\n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n\n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n\n十、因應氣候變遷從事防治、研發及參與具有功勞。\n\n十一、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3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