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4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7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7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連署人":["溫玉霞","許淑華","林文瑞","游毓蘭","吳斯懷","楊瓊瓔","曾銘宗","林德福","賴士葆","趙正宇","羅明才","孔文吉","陳玉珍","林為洲","馬文君","廖婉汝","翁重鈞"],"mtime":"2024-01-18T16:55: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2-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7265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7265","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考量周全之防制再犯設計乃我國毒品危害法規所需，並深繫杜絕毒品之落實，爰此特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製造、運輸、販賣第一至四級毒品者，以及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售及施用第一至四級毒品者，一併提出罰金之處分加重和再犯加重處分修正內容，盼可遏制當前毒品所對於我國社會之威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刻正受分為四級之管制。查現行之本法第四條對於各級毒品犯有製造、運輸、販賣情形者，除受處以死刑者外，相關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皆有得併科罰金之可能，且對於所犯第四條行為於各級毒品之罰金額度有提高必要，是以特修正之。\n二、查現行本法第六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各級之毒品者，除受處以死刑者外，相關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皆有得併科罰金之可能，且對於所犯第六條行為於各級毒品之罰金額度乃86年所制定，迄今已25年未有修正罰金額度，是以特修正提高之。\n三、參酌普通法刑法累犯制度設計之精神，針對本法第四條及第六條修正增訂再犯之處分，盼遏制當前毒品對於我國社會之威脅。\n四、新增規範所犯第四條及第六條對象為未成年者，一併受等同再犯之加重處分。","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及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9-12-17-修正:6","說明":"一、查現行之本法第四條對於各級毒品犯有製造、運輸、販賣情形者，除受處以死刑者外，相關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皆有得併科罰金之可能，且對於所犯第四條行為於各級毒品之罰金額度有提高必要，是以特修正之。\n\n二、參酌普通法刑法累犯制度設計之精神，針對本法第四條修正增訂再犯之處分，並新增第九項規範所犯對象為未成年者一併受等同再犯之加重處分。藉此，盼遏制當前毒品對於我國社會之威脅。","修正":"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n\n再犯第一項行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n再犯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行為者，加重處同項所規範最重刑期二分之一，罰金亦同。\n所犯本條對象為未成年者，按前項加重處分。"},{"現行":"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3-06-06-全文修正:6","說明":"一、查現行本法第六條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各級之毒品者，除受處以死刑者外，相關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者，皆有得併科罰金之可能，且對於所犯第六條行為於各級毒品之罰金額度乃86年所制定，迄今已25年未有修正罰金額度，是以特修正提高之。\n\n二、參酌普通法刑法累犯制度設計之精神，針對本法第六條修正增訂再犯之處分，並新增第八項規範所犯對象為未成年者一併受等同再犯之加重處分。藉此，盼遏制當前毒品對於我國社會之威脅。","修正":"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販售、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n\n再犯第一項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n\n再犯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行為者，加重處同項所規範最重刑期二分之一，罰金亦同。\n所犯本條對象為未成年者，按前項加重處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4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