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4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洪孟楷","馬文君"],"連署人":["楊瓊瓔","曾銘宗","林德福","羅明才","林文瑞","孔文吉","溫玉霞","賴士葆","許淑華","游毓蘭","吳斯懷","陳玉珍","廖婉汝","趙正宇","林為洲","翁重鈞"],"mtime":"2024-01-18T16:55:5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2-04-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27266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27266","案由":"本院委員洪孟楷、馬文君等18人，有鑑於為防制毒品危害，考量特定營業場所之所應執行事項與其所受規範之完善，乃事涉防制業務之周全與毒害破口之防堵，爰此特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特定營業場所指派人員參與毒害防制訓練之比例、人員名冊之備置週期、是類場所未按規定執行以及人員未按規定通報之罰鍰，以及公布最近查獲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期限等，以祈毒害防堵。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法律保留原則，現行本法所稱特定營業場所，乃行政辦法「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所定。然而，考量是類場所其負責人以及從業人員，如為防制毒品有功或檢舉人，應當具備有受同法第三十二條及其辦理所辦理獎勵之規範，是以特增訂第六項，明定獎勵之法源。\n二、考量毒品危害防制特定營業場所之從業人員受毒品危害防制訓練之重要，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指派參與之比例自「一定比例」為「過半比例」，以臻明確。\n三、考量第一項第三款對於特定營業場所，於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備置上，於本條文中並無另有明文規範，是以參酌當前就業保險及勞工保險之納保期程，修正為應備置前二十日起算之近一個月之人員名冊。\n四、提高受令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之罰鍰，自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罰鍰自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修正至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令其停止營業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勒令歇業。\n五、所定之定期公布最近查獲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明定應每半年公布。","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n\n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n\n二、指派一定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n\n三、備置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n\n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n\n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n\n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或勒令歇業。\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公布最近一年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n\n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17-05-26-修正:40","說明":"一、按法律保留原則，現行本法所稱特定營業場所，乃行政辦法「特定營業場所執行毒品防制措施辦法」所定。然而，考量是類場所其負責人以及從業人員，如為防制毒品有功或檢舉人，應當具備有受同法第三十二條及其辦理所辦理獎勵之規範，是以特增訂第六項，明定獎勵之法源。\n\n二、考量毒品危害防制特定營業場所之從業人員受毒品危害防制訓練之重要，修正第一項第二款指派參與之比例自「一定比例」為「過半比例」，以臻明確。\n\n三、考量第一項第三款對於特定營業場所，於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備置上，於本條文中並無另有明文規範，是以參酌當前就業保險及勞工保險之納保期程，修正為應備置前二十日起算之近一個月之人員名冊。\n\n四、提高受令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之罰鍰，自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另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罰鍰自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修正至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令其停止營業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勒令歇業。\n\n五、所定之定期公布最近查獲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明定應每半年公布。","修正":"第三十一條之一　為防制毒品危害，特定營業場所應執行下列防制措施：\n\n一、於入口明顯處標示毒品防制資訊，其中應載明持有毒品之人不得進入。\n\n二、指派過半比例從業人員參與毒品危害防制訓練。\n\n三、備置前二十日起算之近一個月之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n\n四、發現疑似施用或持有毒品之人，通報警察機關處理。\n\n特定營業場所未執行前項各款所列防制措施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令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負責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n\n特定營業場所人員知悉有人在內施用或持有毒品，未通報警察機關處理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負責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屬法人或合夥組織經營者，併同處罰之。其情節重大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其停止營業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或勒令歇業。\n\n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半年定期公布最近查獲前項所定情節重大之特定營業場所名單。\n\n第一項特定營業場所之種類、毒品防制資訊之內容與標示方式、負責人及從業人員名冊之格式、毒品危害防制訓練、執行機關與執行程序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n\n前項特定營業場所、其負責人以及從業人員，如防制毒品有功或檢舉人，應按本法第三十二條予以獎勵。"}]}],"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4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