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45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洪孟楷","曾銘宗","溫玉霞","鄭天財Sra Kacaw","吳斯懷","李德維","陳玉珍","林德福","游毓蘭","羅明才","林為洲","賴士葆","廖婉汝","廖國棟Sufin‧Siluko","鄭正鈐","陳以信"],"mtime":"2024-01-18T16:24:3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267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267","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有鑒於我國少子化情形日益嚴峻，且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98年開辦，累計至110年1月止，父母雙方為照顧同一子女，皆有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僅13萬7,660例，由父或母單方申請案例則高達62萬1,191例。顯示依現行制度雖得讓父母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計達一年，但仍無法有效落實。為提高生育率，宜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予以提高，以獎勵國人生育；另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撫育兩名未成年子女以上之家庭，每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再加發百分之二十；若為多胞胎，除前述津貼外，並依胎發給津貼，以提高國人生育二胎以上之意願。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我國目前雙薪家庭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以減輕父母經濟壓力，爰於第一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並將按月發給津貼時間，從原先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n二、為減輕同時養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之負擔，爰於第二項增訂每增撫育一名子女，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津貼；若有撫育多胞胎之情況，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父母負擔。\n三、現行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依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我國目前雙薪家庭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以減輕父母經濟壓力，爰於第一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並將請領津貼時間從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n\n二、為減輕同時養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之負擔，爰於第二項增訂每增撫育一名子女，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津貼；若有撫育多胞胎之情況，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父母負擔。\n\n三、現行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九個月。\n\n前項津貼，被保險人有撫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加給津貼；有同時撫育多胞胎之情形，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4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