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46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3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26","2021-11-30"],"會議代碼":"院會-10-4-11"},{"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林奕華","游毓蘭"],"連署人":["洪孟楷","廖婉汝","曾銘宗","鄭天財Sra Kacaw","溫玉霞","吳斯懷","李德維","林為洲","陳玉珍","林德福","羅明才","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鄭正鈐","陳以信"],"mtime":"2024-01-18T16:25:0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7268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35委27268","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葉毓蘭等17人，有鑒於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少子化情形嚴峻，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生養育兒之家庭負擔。為提高生育率，宜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予以提高，以獎勵國人生育；再者，為減輕撫育多胞胎、第二胎以上之家長負擔，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撫育兩名未成年子女以上之家庭，每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再加發百分之二十；若為多胞胎，除前述津貼外，並依胎發給津貼，以提高國人生育二胎以上之意願。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我國目前雙薪家庭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以減輕父母經濟壓力。爰於第十二條第二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計算方式，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險俸（薪）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n二、此外，為減輕同時養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之負擔，爰於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將按月發給津貼時間，從原先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另於第三項增訂每增撫育一名子女，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津貼；若有撫育多胞胎之情況，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父母負擔。\n三、現行規定夫妻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n\n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n\n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計算。\n\n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n\n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n\n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n\n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5-11-17-修正:16","說明":"依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我國目前雙薪家庭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以減輕父母經濟壓力。爰於第三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修正":"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失能、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或育嬰留職停薪之保險事故時，應予現金給付；其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依下列規定：\n\n一、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十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以下簡稱平均保俸額）。但加保未滿十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保險俸（薪）額平均計算。\n\n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百分之八十計算。\n\n三、失能給付、生育給付及眷屬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保險俸（薪）額之平均數計算。但加保未滿六個月者，按其實際加保月數之平均保險俸（薪）額計算。\n\n第六條第八項所定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年資應計給養老給付金額之計算標準，按平均保俸額，扣除已領受其他職域社會保險與本保險養老給付性質相近給付（以下簡稱其他性質相近給付）所據之投保金額計算。\n\n按前項標準計算之本保險養老給付，自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之日起發給。但於本保險養老給付核定之前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者，應自養老給付核定之日起發給。\n\n依第二項規定計給養老給付之人員，於領受其他性質相近給付前死亡者，其重複加保期間不再計給。"},{"現行":"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4-01-14-全文修正:44","說明":"一、政府因應少子化，除將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津貼之計算方式，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外，亦應將按月發給津貼時間，從原先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n\n二、此外，為減輕同時養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之負擔，爰於第三項增訂每增撫育一名子女，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津貼；若有撫育多胞胎之情況，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父母負擔。\n\n三、現行規定夫妻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四項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九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九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有撫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加給津貼；有同時撫育多胞胎之情形，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4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