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4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6/LCEWA01_100406_0008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6/LCEWA01_100406_0008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6/110410078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會期":"10-04-06","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2","2021-10-26"],"會議代碼":"院會-10-4-6"},{"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5-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謝衣鳯等20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張育美等17人、委員林奕華等17人、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23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00713070100103"},{"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20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7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0300"}],"議案名稱":"「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奕華"],"連署人":["吳斯懷","游毓蘭","洪孟楷","李德維","羅明才","鄭正鈐","鄭天財Sra Kacaw","林為洲","陳玉珍","賴士葆","曾銘宗","溫玉霞","林德福","廖婉汝","廖國棟Sufin‧Siluko","陳以信"],"mtime":"2024-01-18T16:55: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2","last_time":"2021-1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6","會期":4,"字號":"院總第120號委員提案第27269號","laws":["01409"],"提案編號":"120委27269","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有鑒於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少子化情形嚴峻，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生養育兒之家庭負擔。為提高生育率，宜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予以提高，以獎勵國人生育；再者，為減輕撫育多胞胎、第二胎以上之家長負擔，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撫育兩名子女以上之家庭，每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再加發百分之二十；若為多胞胎，除前述津貼外，並依胎發給津貼，以提高國人生育二胎以上之意願。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我國目前雙薪家庭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以減輕父母經濟壓力，爰於第三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並將按月發給津貼時間，從原先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n二、此外，為減輕同時養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之負擔，爰於第四項增訂每增撫育一名子女，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津貼；若有撫育多胞胎之情況，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父母負擔。\n三、現行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1409","law_name":"軍人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保險條例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父母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1409:01409:2010-04-20-修正:21","說明":"一、依內政部統計109年新生兒出生數為16萬5249人創歷年新低，我國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低生育率主要原因在於嬰幼兒照顧不易，我國目前雙薪家庭為主流趨勢的狀況下，政府應採取積極作為，以減輕父母經濟壓力，爰於第三項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從現行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提高至百分之八十，並將請領按月發給津貼時間，從六個月延長至九個月。\n\n二、此外，為減輕同時養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之負擔，爰於第四項增訂每增撫育一名子女，依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津貼；若有撫育多胞胎之情況，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給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減輕父母負擔。\n\n三、現行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係考量育嬰留職停薪之子女撫育需求而定。惟因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多元，宜尊重父母選擇，且如被保險人已有育嬰留職停薪事實，基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意旨，即應予以相關補貼；意即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不論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五項規定。","修正":"第十六條之一　申請留職停薪之被保險人，於申請留職停薪時，應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退保或繼續加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n\n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滿一年，子女滿三歲前，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基數百分之八十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最長發給九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九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有撫育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者，每增一名子女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加發百分之二十加給津貼；有同時撫育多胞胎之情形，除前述津貼外，另依胎發給育嬰留職停薪津貼。"}]}],"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4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