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18070205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922/1114501922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6-1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謝衣鳯等19人、委員羅明才等17人、委員吳怡玎等16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徐志榮等17人及委員林為洲等18人分別擬具「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23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9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怡玎等16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志榮等17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8070203800"}],"議案名稱":"「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羅明才","李德維"],"連署人":["陳以信","鄭麗文","張其祿","許淑華","翁重鈞","楊瓊瓔","游毓蘭","曾銘宗","吳怡玎","賴士葆","溫玉霞","林德福","吳斯懷","李貴敏","廖婉汝"],"mtime":"2024-01-18T16:48: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2-05-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214號委員提案第27272號","laws":["02508"],"提案編號":"214委27272","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李德維等17人，因應COVID-19疫情，衛福部放寬通訊視訊診療對象，並公布1萬1千餘家醫院、診所為視訊診療醫療機構，顯示基層醫療機構已具有推動遠距醫療之能力。後疫情時代，應透過法令鬆綁，使遠距醫療全面合法化。又鑑於5G、AIoT（智能物聯網）等資通訊科技之進步發展，未來透過大數據、雲端病歷等科技輔助，推動遠距醫療將有助於改善現有醫療資源城鄉差距之不公，建構更完善的醫療照護網。爰此提出「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醫師親自診察包含以遠距通訊方式為之，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實施辦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18年政府祭出通訊診察治療辦法，遠距醫療相關法規才開始鬆綁。該辦法開放5類可進行通訊診療的特殊患者，包括健保居家醫療照護計畫患者、家庭醫師照護計畫患者、急性住院後3個月內須追蹤的患者，以及居住於長照機構的長者和國際病患。但這項辦法有兩個限制：除偏鄉、急迫情形和國際患者外，初診病人不能接受通訊診療；另一個是除偏鄉、急迫情形外，醫生不得開藥。\n二、因應COVID-19疫情，全國三級警戒期間，衛福部放寬通訊診療對象。並公布1萬1千餘家醫院、診所為視訊診療醫療機構。顯示基層醫療機構已具有推動遠距醫療之能力。\n三、隨著科技進步，後疫情時代應持續推動遠距醫療常態化，除了要鬆綁法規來擴大適用場域、減少限制條件外，更應推動更多區域聯防計畫，透過醫院、基層醫療機構、長照與照護機構為節點，發展出涵蓋急性、亞急性、社區和長照照護的連續性服務，以遠距會診、諮詢、轉診、照護和遠距藥局等方式來縮短醫療資源的城鄉差距，織起綿密的醫療照護網。\n四、未來透過遠距通訊診療發展亦可加強醫療與科技產業結合，將有助於促進台灣高品質醫療服務開拓國際市場，並為台灣醫療生技產業創造更寬廣的市場。","對照表":[{"law_id":"02508","law_name":"醫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n\n前項但書所定之通訊診察、治療，其醫療項目、醫師之指定及通訊方式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08:02508:2001-12-21-全文修正:21","說明":"一、2018年制定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該辦法僅開放5類可進行通訊診療的特殊患者，包括健保居家醫療照護計畫患者、家庭醫師照護計畫患者、急性住院後3個月內須追蹤的患者，以及居住於長照機構的長者和國際病患。但這項辦法有兩個限制：除偏鄉、急迫情形和國際患者外，初診病人不能接受通訊診療；另一個是除偏鄉、急迫情形外，醫生不得開藥。\n\n二、因應COVID-19疫情，全國三級警戒期間，衛福部放寬通訊診療對象。並公布1萬1千餘家醫院、診所為視訊診療醫療機構。顯示基層醫療機構已具有推動遠距醫療之能力。\n\n三、後疫情時代應持續推動遠距醫療常態化，除了要鬆綁法規來擴大適用場域、減少限制條件外，更應推動更多區域聯防計畫，透過醫院、基層醫療機構、長照與照護機構為節點，發展出涵蓋急性、亞急性、社區和長照照護的連續性服務，以遠距會診、諮詢、轉診、照護和遠距藥局等方式來縮短醫療資源的城鄉差距，織起綿密的醫療照護網。\n\n四、未來透過遠距通訊診療發展亦可加強醫療與科技產業結合，將有助於促進台灣高品質醫療服務開拓國際市場，並為台灣醫療生技產業創造更寬廣的市場。","修正":"第十一條　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n\n前項所稱親自診察，醫師得以遠距通訊方式為之，並開給方劑，或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n第二項所定之通訊診察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18070205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