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1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7/110410078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7/1104100787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7/110410078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04100787/110410078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17"],"會議代碼":"委員會-10-4-35-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1-11-2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劉建國等19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委員許淑華等18人、委員翁重鈞等25人、委員陳秀寳等19人、委員謝衣鳯等16人、民眾黨黨團分別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溫玉霞等18人、委員張育美等18人、委員魯明哲等22人及委員李昆澤等18人分別擬具「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123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100713070100102"},{"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4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8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8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翁重鈞等25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9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育美等18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7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2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9070200900"}],"議案名稱":"「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李昆澤","林宜瑾","沈發惠","林昶佐"],"連署人":["賴品妤","湯蕙禎","賴惠員","吳玉琴","楊曜","羅美玲","莊競程","許智傑","黃世杰","蘇巧慧","林楚茵","羅致政","張廖萬堅","王美惠"],"mtime":"2024-01-18T16:47: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530號委員提案第27276號","laws":["01405"],"提案編號":"530委2727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林宜瑾、沈發惠、林昶佐等18人，有鑑於民國九十八年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新增第六條之一，明定志願士兵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然而當前少子女化情況嚴峻亟需改善，須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使其得以選擇共同照顧幼年子女，營造志願士兵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爰提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九十八年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主要是為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特定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同時為兼顧軍事管理需要，故新增第六條之一明定志願士兵留職停薪規定。\n二、我國去年新生兒出生數共約16萬5,249人，首度出現人口負成長，少子女化現況亟待改善，故需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負擔養育年幼子女之責任，使其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幼年子女之空間。\n三、爰提出「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草案」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有關志願士兵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405","law_name":"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n\n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其申請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n\n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n\n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n\n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n\n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n\n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law_content_id":"01405:01405:2017-04-14-修正:10","說明":"一、民國九十八年修正志願士兵服役條例新增第六條之一，主要是為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第十七條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特定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同時為兼顧軍事管理需要，明定志願士兵留職停薪規定。\n\n二、當前少子化情況嚴峻，為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提供完善且具有彈性之留職停薪制度，鼓勵雙親共同負擔養育年幼子女之責任，使其有自行考量整體經濟狀況及家務分工，選擇是否共同照顧幼年子女之空間，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後段有關志願士兵育嬰留職停薪申請，僅得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為限之規定。\n\n三、第二項至第八項未修正。","修正":"第六條之一　志願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不得拒絕外，由國防部考量任務需要辦理：\n\n一、服志願士兵現役滿六個月以上，為養育滿三歲前子女者。\n\n二、配偶應軍事任務需要，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在一年以上，擬隨同前往者。\n\n前項第一款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第一款及前二項規定申請留職停薪。\n\n第一項第二款留職停薪期間，以配偶實際派赴國外工作之期間為限。\n\n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或屆滿前留職停薪原因消滅者，應予復職。\n\n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服現役之最少年限。\n\n第一項志願士兵留職停薪、第六項留職停薪人員復職及前條第二項志願士兵繼續留營服役之核定權責，國防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或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及國家安全局辦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