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1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5-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超明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超明","呂玉玲","楊瓊瓔","羅明才","傅崐萁"],"連署人":["林思銘","鄭天財Sra Kacaw","林文瑞","鄭正鈐","徐志榮","孔文吉","溫玉霞","李德維","趙正宇","廖婉汝","林為洲","鄭麗文","游毓蘭"],"mtime":"2024-01-18T16:49:0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2-03-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51號委員提案第27279號","laws":["04819"],"提案編號":"1551委27279","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呂玉玲、楊瓊瓔、羅明才、傅崐萁等18人，鑒於地方民意代表行使職權議決縣（市）法規規章、預算、監督施政、接受民眾陳情等職事，從事服務工作多年，以及村（里）長從事基層服務多年，臨退休前卻無任何制度保障其老年生活，為保障地方民代及村里長多年代表民意、服務基層，至老年之生活有其基本保障，爰提請新增「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有多年歷史，期間各縣市、鄉鎮均曾有不少資深民代，對在地事務熟稔，協助改善地方建設、表達民瘼有極大貢獻。尤其近年來對於民代強調建立資深制度，希望透過專業的累積，讓議事能更有效運作。然而宥於地方民代被認為是無給職，無法參加公保及支給退職金。\n二、許多國家地方民代為專職，對於推動專業問政及提升議事品質是一大幫助。相對於我國地方民代不被視為專職，漠視許多資深民代付出多年時間與心血代表基層民意，專職從事地方民代事務，無疑是對於推動專業問政方向是相違背的，也對專職資深地方民代並不公平。\n三、為保障資深民代權益，提升議事品質與專業問政，讓專職從事地方民代者有其晚年可獲得保障，政府應建立制度，並發給退職金。\n四、爰此，提請修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819","law_nam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有多年歷史，期間各縣市、鄉鎮均曾有不少資深民代，對在地事務熟稔，協助改善地方建設、表達民瘼有極大貢獻。尤其近年來對於民代強調建立資深制度，希望透過專業的累積，讓議事能更有效運作。然而宥於地方民代被認為是無給職，無法參加公保及支給退職金。\n\n三、許多國家地方民代為專職，對於推動專業問政及提升議事品質是一大幫助。相對於我國地方民代不被視為專職，漠視許多資深民代付出多年時間與心血代表基層民意，專職從事地方民代事務，無疑是對於推動專業問政方向是相違背的，也對專職資深地方民代並不公平。\n\n四、為保障資深民代權益，提升議事品質與專業問政，讓專職從事地方民代者有其晚年可獲得保障，政府應建立制度，並發給退職金。\n\n五、爰此，提請修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增訂":"第七條之一　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1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