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1070201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4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4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066/1112301066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066/111230106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066/111230106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2301066/111230106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委員林宜瑾等18人分別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7人擬具「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范雲等20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21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宜瑾等18人「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30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7人「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17070201600"}],"議案名稱":"「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20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提案人":["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吳玉琴","陳歐珀","許智傑","洪申翰","邱議瑩","劉建國","賴品妤","吳思瑤","鍾佳濱","蔡易餘","黃秀芳","蘇巧慧","湯蕙禎","王美惠","沈發惠","林楚茵"],"mtime":"2024-01-18T16:49:1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2-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013號委員提案第27282號","laws":["01718"],"提案編號":"1013委27282","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9人，鑑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784號解釋略以「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明示保障各級學校學生受公權力侵害時完整之救濟權。惟現行《國民教育法》之學生申訴機制顯未完備，不僅未有不服申訴決定之救濟程序，申訴機制亦不友善，致使學生申訴權益受損，有違憲法平等權及前開釋字784號解釋之意旨。今年《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四條之一之修正，已改善高中學生申訴制度之相同問題，國中小學生之申訴機制應比照完善之。爰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學生完整救濟及學習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4號解釋明確保障各級學校學生受公權力侵害時完整之救濟權，相關學生行政救濟之法律不足應隨之修正。查現行《國民教育法》缺少學生再申訴機制，各地各校之申訴機制也多有不同，且屢發生不夠公正專業及對學生不友善之爭議，致使學生權益受損，有違憲法平等權及釋字784號解釋之意旨。考量今年《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五十四條之一之修正，已改善高中學生申訴制度之相同問題，國中小學生之申訴機制應比照完善之，且應考量國中小學生之發展狀態與校園處境，使機制更為兒童友善。","對照表":[{"law_id":"01718","law_name":"國民教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n\n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n\n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718:01718:2011-11-15-修正:30","說明":"一、國中小學生之申訴機制應比照高中學生申訴制度完善之，乃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及五十四條之一修正結果修正本條。\n\n二、《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條修正後，已統一規範高中學生申訴期限拉長至三十日。與高中學生相比，國中小學生之發展與表達多仍處於成長階段，且國中小校園內學生和學校、教師間的權力部隊等情況更為明顯，實需更長期間，才能協助學生安心說出問題之所在及完成後續申訴。\n\n三、鑑於國中小學生之發展與表達多仍處於成長階段，且國中小校園內學生和學校、教師間的權力部隊等情況更為明顯，應有更友善學生之申訴機制，爰參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增訂口頭申訴方式。口頭申訴方式應於相關辦法中敘明，例如明定口頭方式透過有逕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方式，將現有協助擬定之陳情說明轉為協助擬定申訴書，再將申訴書移送於該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回歸原有申訴程序辦理。為避免造成雙軌或公正性等爭議，相關辦法中並應明訂需經當事人確認同意或附上逐字稿對照等注意事項。","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n\n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n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其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並通知學生。\n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四十日內以書面或口頭為之；其期間，以學校收受申訴書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受再申訴書之日期為準。考量學生身心狀況，上述期限必要時得延長二十日。\n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數應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及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申訴、再申訴範圍、期限、委員會組成、調查方式、評議方式、評議結果之執行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學校受理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之懲處或申訴事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再申訴事件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受懲處人或申訴人、再申訴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n學校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告知受懲處人；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告知申訴人或再申訴人，各該評議決定及不服該決定之相關救濟程序。\n原懲處、措施或決議性質屬行政處分者，其再申訴決定視同訴願決定；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n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前七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施行前，尚未終結之事件，其以後之程序，依修正施行後之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終結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1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