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1070201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4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4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范雲","林宜瑾","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連署人":["陳歐珀","洪申翰","許智傑","邱議瑩","吳思瑤","王美惠","沈發惠","湯蕙禎","鍾佳濱","黃秀芳","林楚茵","蘇巧慧"],"mtime":"2024-01-18T16:49:2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27284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27284","案由":"本院委員范雲、林宜瑾、賴品妤、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6人，有鑑於部分非營利組織、社福單位長期有要求勞工薪資回捐之惡習，且其手法日漸多元，例如：先給付薪資後，再要求勞工以捐款方式將部分薪資回捐給單位，或是以私人帳號匯款給單位負責人。然而，由於其手法不符合現有勞基法第二十二條規範之「薪資未足額給付」，時常無法可管，罔顧勞工權益。為確實杜絕薪資回捐，新增薪資回捐之定義以規範不肖非營利組織或事業單位，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保障勞工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非營利組織、社福單位長期有要求勞工薪資回捐之惡習，要求薪資回捐的手法日漸多元，包括先給付薪資後，再要求勞工將部分薪資以捐款方式繳還給雇主等。由於現有法律規範之「薪資未全額給付」，無法將薪資回捐涵括在內，導致目前無法可罰。\n二、「薪資回捐」雖在形式上為「捐款」，實則為勞工於不利環境與壓力下，被迫成立的贈與契約，其動機與目的與捐款完全不符，應認顯失公平而無效。\n三、為杜絕非營利組織或事業單位要求受雇者薪資回捐之惡習，爰新增本條第三款，明定薪資回捐之定義，實為「雇主促使勞工為顯失公平之約定」。","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n\n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25","說明":"一、有鑑於非營利組織、社福單位長期有要求勞工薪資回捐之惡習，要求薪資回捐的手法日漸多元，包括先給付薪資後，再要求勞工將部分薪資以捐款方式繳還給雇主等。由於現有法律規範之「薪資未全額給付」，無法將薪資回捐涵括在內，導致目前無法可罰。\n\n二、「薪資回捐」雖在形式上為「捐款」，實則為勞工於不利環境與壓力下，被迫成立的贈與契約，其動機與目的與捐款完全不符，應認顯失公平而無效。\n\n三、為杜絕社福單位要求受雇者薪資回捐之惡習，爰新增本條第三款，明定薪資回捐之定義，實為「雇主促使勞工為顯失公平之約定」。","修正":"第二十二條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n\n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n\n雇主促使勞工為顯失公平之約定，致工資未為全額給付者，該約定無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107020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