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1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4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4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20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溫玉霞"],"連署人":["孔文吉","李貴敏","林為洲","萬美玲","楊瓊瓔","廖婉汝","李德維","鄭麗文","吳怡玎","吳斯懷","徐志榮","鄭正鈐","賴士葆","洪孟楷","陳玉珍","林思銘","陳雪生","翁重鈞"],"mtime":"2024-01-18T16:49:3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245號委員提案第27286號","laws":["01119"],"提案編號":"245委27286","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溫玉霞等20人，鑒於旅居海外國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各國邊境管制等防疫措施而無法如期返台，且我國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有「出境兩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之規定，恐影響旅居海外國人在國內之相關重要權益，爰擬具「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世界各國雖陸續接種疫苗，但存在國際疫苗分配不均之情事。為避免疫情擴散，多數國家及地區仍嚴格管制國境出入，進而影響我國旅外國人返國計畫，恐使旅居海外國人面臨戶籍除籍問題。\n二、我國現行戶籍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出境兩年以上國民，戶籍將強制遷出。然戶籍之遷出登記，影響國民之全民健保投保、國民年金與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個人綜合所得稅率、地價稅率及參與選舉等權利，恐對因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延遲返國之旅居海外國人不公。","對照表":[{"law_id":"01119","law_name":"戶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戶籍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law_content_id":"01119:01119:2015-01-06-修正:20","說明":"一、增訂本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三款之規定及第四項。\n\n二、新增第三項第三款規定，遷出登記應排除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並增訂第四項，相關細節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單位定之。\n\n三、賦予戶政機關在國人遇有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致延遲返國，可行使裁量權，暫不為遷出登記。","修正":"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n\n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n\n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n\n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n\n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n\n三、因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延遲返國者。\n前項第三款所訂之因素基準及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單位定之。\n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1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