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10702020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魯明哲等19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魯明哲","楊瓊瓔"],"連署人":["林為洲","鄭正鈐","林思銘","李德維","吳斯懷","溫玉霞","孔文吉","鄭麗文","賴士葆","廖婉汝","吳怡玎","洪孟楷","徐志榮","萬美玲","陳玉珍","陳雪生","翁重鈞"],"mtime":"2024-01-18T16:49:4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29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290","案由":"本院委員魯明哲、楊瓊瓔等19人，鑒於近年來我國兒少受虐案件頻傳，然近年多有研究表明，於兒少時期若遭長期虐待或不當管教，在日後之人際關係、親密關係及社會關係等各層面皆有深遠影響，且終其一生恐難撫平，惟目前我國刑法針對虐童所定之刑責，最輕僅六個月，考量其惡害程度之嚴重程度，現行法規之嚇阻力顯有不足。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最輕有期徒刑由六個月加重為兩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參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西元一九九○年九月二日生效）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簽約國應採取一切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防止兒童（該公約所稱『兒童』係指未滿十八歲之人）……遭受身心脅迫、傷害或虐待、遺棄或疏忽之對待以及包括性強暴之不當待遇或剝削」之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每一兒童應有權享受家庭、社會和國家為其未成年地位給予的必要保護措施……」、「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應為一切兒童和少年採取特殊的保護和協助措施……」等規定（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明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觀上述公約內容，我國政府理應窮盡一切措施，竭力避免兒少陷於窘迫之境。\n二、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自民國95年至101年間受虐兒少皆超過萬人，民國101年甚至高達1萬9千餘人，且近年受虐兒少亦近萬人之多（民國106年9,389人、民國107年9,186人），顯見我國兒少保護之相關政策，顯有不足。\n三、據發展心理學及腦內神經科學之研究揭示，若於幼童時期曾遭受虐待、欺凌等情事，恐造成日後難以抹滅之身心負面影響，對整體社會之和諧發展亦有阻礙。\n四、綜上，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最輕有期徒刑由六個月加重為兩年。","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05-10-修正:356","說明":"一、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顯示，自民國95年至101年間受虐兒少皆超過萬人，民國101年甚至高達1萬9千餘人，且近年受虐兒少亦近萬人之多（民國106年9,389人、民國107年9,186人），顯見我國兒少保護之相關政策，顯有不足。\n\n二、據發展心理學及腦內神經科學之研究揭示，若於幼童時期曾遭受虐待、欺凌等情事，恐造成日後難以抹滅之身心負面影響，對整體社會之和諧發展亦有阻礙。\n\n三、綜上，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最輕有期徒刑由六個月加重為兩年。","修正":"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n\n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1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