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10702023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04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04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300594/1114300594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退回程序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志偉等3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曾銘宗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玉珍等22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奕華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永昌等19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16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5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范雲等24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葉毓蘭等17人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07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9年7月20日函送本院審議之「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201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2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2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19070205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0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22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玉珍等22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8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1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永昌等19人「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6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務員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226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5人「公務員服務法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707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4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14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7人「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07070202500"}],"議案名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范雲"],"連署人":["蔡易餘","陳歐珀","陳秀寳","吳思瑤","張廖萬堅","陳亭妃","林宜瑾","何欣純","劉建國","王美惠","莊競程","黃秀芳","蘇巧慧","林楚茵","鍾佳濱"],"mtime":"2024-01-18T16:21:58+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2-04-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628號委員提案第27293號","laws":["04654"],"提案編號":"1628委27293","案由":"本院委員范雲等16人，鑒於現行公務員服務法對公務員依法令兼職或申請兼任受有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未與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作一致性處理；且對於兼任無受有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所做限制過多；另公務員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雖免經核准，惟當代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機關之合作關係多元，並未因非營利而無利益衝突之可能性。為落實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精神，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訂定其職務之利益衝突迴避注意事項，以供公務員及其服務機關參照辦理。爰此，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以利對公務員兼職做出合理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條次變更，將現行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規範整併至第十四條之二，並刪除現行第十四條之三。\n二、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倘並無受有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尚無違反本條立法意旨之疑慮，不宜多作限制，爰於但書規定是類情形毋須報經權責機關（構）核准。\n三、現行條文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僅就公務員兼任受有報酬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之許可進行授權，然公務員依法令兼職或申請兼任受有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亦應作一致性處理，其相關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亦應予以明定。\n四、公務員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雖免經核准，惟當代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機關之合作關係多元，並未因非營利而無利益衝突之可能性。為落實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精神，就免經核准者，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訂定其職務之利益衝突迴避注意事項，以供公務員及其服務機關參照辦理。","對照表":[{"law_id":"04654","law_name":"公務員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四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之二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n前項許可辦法，由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95-12-21-修正:16","說明":"一、條次變更；本條將現行第十四條之三條文規範整併至第十四條之二，並刪除現行第十四條之三。\n\n二、依現行條文第十四條之三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無論是否受有報酬均應經許可，然公務員兼任上開工作或職務，倘並無受有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尚無違反本條立法意旨之疑慮，本不宜多作限制，爰於但書規定是類情形毋須報經權責機關（構）核准。\n\n三、另查銓敘部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部法一字第○九八三○七四五五四二號書函略以，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兼任教學工作者，每週以四小時為限，並應以請事假、休假或以加班補休方式為之。是公務員如經權責機關（構）核准，於上班時間兼任教學工作，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n\n四、所稱「教學」，係指公務員於學校、補習班、訓練機構或民間公司等場域傳授專業知識或生活技能等；所稱「研究工作」，係指公務員實際從事具研究性質之工作，多數為指擔任某項計畫所列職務（例如計畫主持人、協同計畫主持人、顧問等）。\n\n五、所稱「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係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或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惟未包含經該事業或團體認定為任務編組或臨時性需要所設置之職務。\n\n六、所稱「報酬」，係指公務員因從事本職以外之職務或工作所獲得之給付，但屬從事該項職務或工作所應支出之必要費用（例如：交通費、實報實銷之住宿費、餐費等），不屬之。\n\n七、第二項增訂理由：現行條文第十四條之二第二項授權訂定之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僅就公務員兼任受有報酬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其相關程序、許可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予以明定，然公務員依法令兼職或申請兼任受有報酬之教學或研究工作，亦應與上開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作一致性處理，爰併於本項授權訂定之準則予以規範。\n\n八、第三項增訂理由：公務員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雖免經核准，惟當代非營利組織與政府機關之合作關係多元，並未因非營利而無利益衝突之可能性。為落實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精神，就免經核准者，考試院應會同行政院訂定其職務之利益衝突迴避注意事項，以供公務員及其服務機關參照辦理。","修正":"第十四條之二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核准，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核准。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n公務員兼任前項所定職務或工作；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n公務員兼任第一項工作，其職務之利益衝突迴避應遵循注意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現行":"第十四條之三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law_content_id":"04654:04654:1995-12-21-修正:17","說明":"因併入第十四條之二，本條刪除。","修正":"第十四條之三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1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