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5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1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1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5-19-16"}],"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羅致政","許智傑","何志偉"],"連署人":["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郭國文","羅美玲","王美惠","陳明文","陳歐珀","湯蕙禎","陳素月","江永昌","莊瑞雄","吳玉琴","陳秀寳","鍾佳濱","莊競程","沈發惠"],"mtime":"2024-01-18T16:50:0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2-04-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749號委員提案第27927號","laws":["03134"],"提案編號":"1749委27927","案由":"本院委員羅致政、許智傑、何志偉等18人，鑑於現代社會動物保護意識高漲，然虐待動物情事仍層出不窮，顯見現行法規處以徒刑、拘役、罰金等裁罰方式仍難以確實達到保護動物之目的。為落實保護動物之精神，除加重刑罰、罰金來遏止外，更應積極地矯正施虐者的偏差心理，使其接受心理輔導及相關治療，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代社會動物保護意識高漲，然虐待動物情事仍頻，顯見現行法規處以徒刑、拘役、罰金等裁罰方式仍難以確實達到保護動物之目的。為落實保護動物之精神，除加重刑罰、罰金來遏止外，更應積極地矯正施虐者的偏差心理，使其接受心理輔導及相關治療。\n二、過往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才會判處較重的刑罰，然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只要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均應給予較重之處罰，不應僅侷限在使用藥物、槍械，爰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n三、根據心理學之研究，動物虐待之施虐者，是日後暴力行為的警訊之一。施虐者習慣將不滿轉移到其他對象身上，在日後可能會因情緒控管不佳及反社會人格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影響。爰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及增訂三項，增加評估施虐者心理是否需治療、輔導，藉由裁罰與治療雙管齊下的進行，期能更有效地嚇阻、預防虐待動物之劣行再次發生。\n四、參酌德國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修正加重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照表":[{"law_id":"03134","law_name":"動物保護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4","說明":"虐待動物事件仍不斷發生，現行法規裁罰恐難以落實本法保護動物之良善立意，爰修正修正加重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n\n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現行":"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17-04-11-修正:45","說明":"一、過往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才會判處較重的刑罰，然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只要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均應給予較重之處罰，不應僅侷限在使用藥物、槍械，爰修正第一項規定。\n\n二、根據心理學之研究，動物虐待之施虐者，是日後暴力行為的警訊之一。施虐者習慣將不滿轉移到其他對象身上，在日後可能會因情緒控管不佳及反社會人格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影響。\n\n三、爰修正第二項及增訂三項，增加評估施虐者心理是否需治療、輔導，藉由裁罰與治療雙管齊下的進行，期能更有效地嚇阻、預防虐待動物之劣行再次發生。","修正":"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n\n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經評估認有施以治療、輔導之必要者，得命其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且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n\n前項評估、治療及輔導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現行":"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n\n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n\n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n\n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n\n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n\n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n\n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n\n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n\n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3134:03134:2021-04-27-修正:53","說明":"原規定對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5年內故意再次違反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惟該等犯罪事件頻傳不已，現行刑度顯不足以嚇阻相類犯罪以收預防之效，參酌德國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處三年有期徒刑之規定，爰修正加重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n\n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n\n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n\n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n\n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n\n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n\n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n\n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n\n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n\n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n\n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5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