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50702005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秀寳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秀寳","林宜瑾","賴瑞隆"],"連署人":["林楚茵","張宏陸","莊瑞雄","黃秀芳","陳椒華","蔡易餘","王美惠","莊競程","賴品妤","張廖萬堅","鍾佳濱","邱志偉","黃世杰","羅美玲"],"mtime":"2024-01-18T16:44:04+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27300號","laws":["01782"],"提案編號":"787委27300","案由":"本院委員陳秀寳、林宜瑾、賴瑞隆等17人，為推廣體育相關政策、活化人才流動並推動體育改革，爰擬具「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於必要時，署長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資格聘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規定，體育署之組成為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n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經查目前的三級機關，其首長為政務任命之單位包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其性質皆為業務龐雜、廣泛與高度專業之機關，與體育署之業務情況相似。\n三、體育署之業務執行，體育署署長責無旁貸。其業務內容除推行學校體育教育外，亦越來越著重運動產業之發展，隨預算及業務內容增加；凸顯體育運動政策之面向漸趨多元與專業。故若能延攬民間熟稔該領域之人才，將有助於相關政策之推行、體育之改革。\n四、然而，延攬民間之適任人才前，仍應先優先考量體育署內經多年磨練之人才，爰訂定於「必要時」署長始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資格聘任」，以同時兼顧體育署人員之權益。\n五、為推廣體育相關政策、活化人才流動並推動體育改革，爰擬具「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於必要時，署長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資格聘任。","對照表":[{"law_id":"01782","law_name":"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體育署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大學校長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law_content_id":"01782:01782:2012-01-20-制定:3","說明":"一、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務外，其餘應為常務職務」。經查目前的三級機關，其首長為政務任命之單位包含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等，其性質皆為業務龐雜、廣泛與高度專業之機關，與體育署之業務情況相似。\n\n二、體育署署長執行體育署業務責無旁貸。其業務內容除推行學校體育教育外，亦越來越著重運動產業之發展，若能延攬民間熟稔該領域之人才，將有助於相關政策之推行、體育之改革。\n\n三、延攬民間之適任人才前，仍應先優先考量體育署內經多年磨練之人才，爰訂定於「必要時」署長始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資格聘任」，以同時兼顧體育署人員之權益。\n\n四、為推廣體育相關政策、活化人才流動並推動體育改革，於必要時署長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資格聘任。","修正":"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資格聘任；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