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5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25/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何欣純","莊瑞雄","邱泰源"],"連署人":["黃國書","莊競程","陳素月","鍾佳濱","蔡易餘","陳明文","王美惠","陳秀寳","吳琪銘","陳歐珀","劉櫂豪","賴瑞隆","賴惠員"],"mtime":"2024-01-18T16:23:52+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27303號","laws":["03631"],"提案編號":"1537委27303","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莊瑞雄、邱泰源等16人，有鑑於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預估將於2022年出現人口負成長，政府除陸續推出相關幼托措施外，也應積極協助減輕托育負擔。經查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至今已超過近十年未曾修正，惟根據近期統計108年底累計請領人數70.5萬人，其中女性58.3萬人占82.6%，男性12.2萬人占17.4%，顯示現行申請育嬰留停津貼仍以已女性占大多數。為協助家庭照顧需求，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經濟負擔，應將現行雙親不能同時申請育嬰留停之規定，修正為父母雙方也可以同時申請。以建立父母雙方共同育兒之責任義務，並提升帶動男性申請育嬰留停意願，爰此修正現行條文，提出「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是考量多數父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而加以訂定。惟按現行規定，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為協助家庭照顧需求，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經濟負擔，應將現行雙親不能同時申請育嬰留停之規定，修正為父母雙方也可以同時申請。以建立父母雙方共同育兒之責任義務，並提升帶動男性申請育嬰留停意願。","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15-01-20-修正:25","說明":"一、修正第三項。\n\n二、經查我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2009年列為就業保險給付項目，至今已超過近十年未曾修正，惟根據近期統計108年底累計請領人數70.5萬人，其中女性58.3萬人占82.6%，男性12.2萬人占17.4%，顯示現行申請育嬰留停津貼仍以已女性占大多數。為協助家庭照顧需求，減輕父母生育子女經濟負擔，應將現行雙親不能同時申請育嬰留停之規定，修正為父母雙方也可以同時申請。以建立父母雙方共同育兒之責任義務，並提升帶動男性申請育嬰留停意願。","修正":"第十九條之二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六個月。\n\n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n\n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被保險人，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及前三項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經法院裁定認可收養者，保險人應通知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津貼，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5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