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5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6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何欣純","莊瑞雄","邱泰源"],"連署人":["黃國書","莊競程","陳秀寳","鍾佳濱","陳素月","王美惠","蔡易餘","陳明文","陳歐珀","吳琪銘","賴瑞隆","劉櫂豪","賴惠員"],"mtime":"2024-01-18T16:26:47+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30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304","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莊瑞雄、邱泰源等16人，鑒於我國面臨嚴峻少子化現象，雖政府已陸續推出相關幼托措施，惟應積極透過法規及政策，進一步建構友善的生育環境，以提升生育率，維繫國家總體競爭力。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產前照護建議─正向懷孕經驗」指南，建議在懷孕期間檢查次數至少八次，國內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產檢補助次數也將從十次增加至十四次，惟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女性妊娠期間產檢假仍僅有5天，為建構安心懷孕平安生產環境，更周全照顧所有懷孕婦女，配合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產檢補助次數達到十四次，故將產檢假天數由5日修正為7日。除建立安心懷孕環境外，考量受僱者育嬰之照顧需求，放寬現行彈性工時及刪除受僱者之配偶需有工作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爰此修正現行條文，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國發會2018年發布的「人口推估」報告，在生育率持續下滑的情形下，2019年國內死亡人數將超過出生人數，人口自然增加轉為「負成長」，若加計每年平均1.2～1.3萬人的社會增加數，台灣將在2021年達到人口「零成長」的時點，7年後台灣老年人口占比將超過2成，邁入「超高齡社會」；且少子化影響未來育齡婦女數減少，將讓少子化出現「不可逆」的趨勢。\n二、為提升生育率及讓勞工朋友可安心養育子女，並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按現行規定，目前提供相關的保障及保護措施，例如，當女性勞工朋友懷孕時，可享有產檢假、安胎休養請假、改調較輕易工作、懷孕期間工作權保障。在生產時期，可享有8星期的產假及期間薪資，男性則有陪產假權利，另勞工保險提供女性勞工朋友生育給付。而在養育子女階段，勞工朋友不分性別均享有申請家庭照顧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的權利，更可以依規定申請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三、國民健康署指出，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產前照護建議─正向懷孕經驗」指南建議孕婦至少要做8次產檢，台灣也從10次免費產檢補助提升至14次，惟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女性妊娠期間產檢假仍僅有5天，為完善女性生育健康及懷孕照護，建構安心懷孕平安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免費產檢補助次數增加，將產檢假天數增加至7天。\n四、現行條文中有關產檢假、陪產假其請假期間，雇主應給予有薪假。惟生育乃國家大事，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逾五日（第六日及第七日）產檢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另明定由中央政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其產檢薪資補助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五、按現行條文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當初立法意旨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無須請假。惟當初立法之時，距今已超過19年，時空環境已有不同，當初之推估已與目前實務現況不符。其所認定方向更與性別平等立法意旨，強調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顯有不符。且目前政府也朝向考量多數父母仍希望親自養育幼兒，並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故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需有工作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修正第四項。\n\n二、新增第七項、第八項。\n\n三、國民健康署指出，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產前照護建議─正向懷孕經驗」指南建議孕婦至少要做8次產檢，國內全民健康保險補助產檢補助次數也將從十次增加至十四次。按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號令「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惟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女性妊娠期間產檢假仍僅有5天，為完善女性生育健康及懷孕照護，建構安心懷孕平安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免費產檢補助次數增加，將產檢假天數增加至7天。\n\n四、現行條文中有關產檢假、陪產假其請假期間，雇主應給予有薪假。惟生育乃國家大事，為不增加雇主負擔，逾五日（第六日及第七日）產檢假之薪資，於雇主先行給付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n\n五、為因應新增二日產檢假薪資補助之發給，明定由中央政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其產檢薪資補助業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n\n雇主依前項規定給付產檢假薪資後，就其中逾五日之部分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逾五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n前項補助業務之薪資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定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按現行條文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當初立法意旨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無須請假。惟當初立法之時，距今已超過19年，時空環境已有不同，當初之推估已與目前實務現況不符。其所認定方向更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意旨，強調為保障兩性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顯有不符。且目前政府也朝向考量多數父母仍希望親自養育幼兒，並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故刪除現行受僱者之配偶需有工作才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修正":"第二十二條　（刪除）"},{"現行":"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05-30-修正:49","說明":"為配合產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相關補助發放等事宜，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第四十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之第十六條及○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者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5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