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5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15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15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51:4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6號委員提案第27312號","laws":["03401"],"提案編號":"1606委27312","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有鑑於政府施政之公開、透明為民主國家之基本原則，然當今政府機關經常以逕為自行解釋之緣由，拒絕提供或公開重要施政資訊，甚至妨礙立法院行使調閱權，為強化民眾及民意機關之監督功能，進而確保政府機關善盡民主社會應盡之責任，爰擬具「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修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款，明定政府應公開資訊之範圍；修正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三項，明定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型態；新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要求政府部門經中央民意機關要求提供之政府資訊，除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外，不得拒絕提供之。","對照表":[{"law_id":"03401","law_name":"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n\n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n\n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n\n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n\n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n\n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n\n六、預算及決算書。\n\n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n\n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n\n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n\n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n\n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n\n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law_content_id":"03401:03401:2005-12-06-制定:9","說明":"一、第一項第三款應主動公開之政府機關資訊新增各政府機關因職掌業務所設置之委員會成員。\n\n二、第一項第八款修正為任何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之書面採購契約，但涉及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不在此限。\n\n三、第三項明定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之會議記錄應包含遭遇時效緊急、天然災害、疫癘（包含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之重大決策，以確保公共利益得以保障。","修正":"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n\n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n\n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n\n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及依職掌業務辦理設置之委員會名單。\n\n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n\n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n\n六、預算及決算書。\n\n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n\n八、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及其他以政府經費支應相關採購之採購契約；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零五條辦理者，其作成決定之核准文件。\n\n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n\n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n\n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n\n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或涉及公共利益之相關決策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現行":"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n\n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n\n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n\n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n\n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n\n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n\n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law_content_id":"03401:03401:2005-12-06-制定:22","說明":"增列第三項，明定政府機關公開資訊之限制，不應違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且中央民意機關成員要求相關資訊時，政府機關不得請求經院會或委員會決議之。","修正":"第十八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n\n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n\n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n\n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n\n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n\n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n\n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者。\n\n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n\n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n\n除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外，經中央民意機關要求提供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5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