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50702018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3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眾黨黨團","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25:0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335號委員提案第27314號","laws":["04650"],"提案編號":"335委27314","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我國總生育率逐年降低，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民國103年3月28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亦提及：「少子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體系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台灣面臨少子女化之嚴峻挑戰，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提供公教人員更妥善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爰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民國103年3月28日發布之國情統計通報第57號提及：「少子化對教育、醫療、社會保險等社經體系衝擊甚大，我國少子化速度極快，影響迫在眉睫，如何有效因應，刻不容緩。」惟按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夫妻雙方不得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於有意願共同照顧年幼子女之雙親，顯然形成障礙。\n二、鑑於多數父母仍親自負擔養育幼兒的責任，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爰刪除系爭規定夫妻不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4650","law_name":"公教人員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n\n夫妻同為本保險被保險人者，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law_content_id":"04650:04650:2014-01-14-全文修正:44","說明":"一、刪除第四項。\n\n二、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並鼓勵雙親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爰刪除原條文第四項夫妻不得申請留職停薪之規定。","修正":"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n\n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507020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