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50702022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12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12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1-11-25"],"會議代碼":"委員會-10-4-23-1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陳歐珀","陳雪生","許智傑","蘇震清","邱志偉"],"連署人":["陳素月","鄭天財Sra Kacaw","陳椒華","陳明文","王美惠","邱顯智","余天","吳琪銘","邱泰源","黃秀芳","陳亭妃"],"mtime":"2024-01-18T16:50:10+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27319號","laws":["02409"],"提案編號":"1562委27319","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陳雪生、許智傑、蘇震清、邱志偉等16人，鑑於目前國內有線廣播電視系統上之基本頻道大致上均集中於80號位置之前，且多年不變；這些頻道雖已依類型進化區塊化排列，但由於區塊空間不足，導致其他同屬性頻道無法置於相同區塊中，只能安排於100甚至200以後之冷門位置，造成新進頻道進入市場之障礙。此一被稱為「萬年頻道表」的排頻方式，已成為阻礙有線電視產業進步的最大因素。然目前有線電視系統已全面數位化，技術上早已可讓有線電視系統容納國內所有之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事實上，國內現行之有線電視系統均已採行三位數之頻道位置編碼，將同類型頻道集中排列之「區塊化原則」已無必要侷限於80號以前。為建立良好的產業環境，促進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良性競爭，賦與消費者更多自由選擇機會，進而提昇我國影視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有必要讓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將同類型頻道置於同一區塊播送，以打破現有「萬年頻道表」現象。爰擬具「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建立良好的產業環境，促進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良性競爭，賦與消費者更多自由選擇機會，進而提昇我國影視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有必要讓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將同類型頻道置於同一區塊播送，爰增訂區塊化原則，即系統經營者之頻道排定，除購物頻道外，應依頻道類型區分為五至十個區塊，同類型頻道置於同一區塊播送。（新增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三項）\n二、為避免主管機關干涉系統經營者之排頻，規定凡符合區塊化原則之頻道位置規劃，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許可。（新增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第四項但書）","對照表":[{"law_id":"02409","law_name":"有線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九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n\n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409:02409:2015-12-18-全文修正:32","說明":"一、本條第三項新增。\n\n二、為建立良好的有線電視產業環境，促進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之良性競爭，賦與消費者更多自由選擇機會，進而提昇我國影視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有必要讓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將同類型頻道置於同一區塊播送，爰增訂第三項區塊化原則，因應有線電視全面數位化發展，俾有效打破過去長期為人所詬病的「萬年頻道表」。\n\n三、若頻道位置之規劃符合區塊化原則，應可維持整體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主管機關無需再為裁量，故應予許可，爰於新修正條文第四項增列但書，以期完備。\n\n四、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因本次修訂新增第三項規定，故原條文第三項移至第四項並增列但書。","修正":"第二十九條　系統經營者應依其營運計畫營運，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內容於取得經營許可執照後有變更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其應經許可項目、應報請備查項目及許可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前項變更內容屬公司登記事項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或報請備查後，始得辦理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n\n系統經營者之頻道排定，除購物頻道外，應依頻道類型區分為五至十個區塊，同類型頻道置於同一區塊播送。\n\n系統經營者依第一項規定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之變更時，其許可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關於頻道位置之規劃及變更，除違反「同類型頻道置於同一區塊播送」原則者外，中央主管機關不得拒絕許可。"}]}],"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5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