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5070202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1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1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100167/1124100167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27"],"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5-9"},{"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3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何志偉等 33 人、委員趙天麟等 18 人、委員江啟臣等 19 人、委員林昶佐等 17 人、委員廖婉汝等 29 人、委員洪孟楷等 19 人、委員劉建國等 17 人、台灣民眾黨黨團、委員林為洲等 18 人、委員湯蕙禎等 17 人、委員溫玉霞等 18 人、國民黨黨團及委員林淑芬等 16 人分別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397300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5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志偉等33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4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503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077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婉汝等2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1603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9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00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溫玉霞等18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5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2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16人「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15070202500"}],"議案名稱":"「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50:1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劉建國","莊競程","吳琪銘","蘇震清","洪申翰"],"連署人":["陳歐珀","沈發惠","江永昌","邱泰源","吳玉琴","鍾佳濱","陳明文","羅美玲","黃秀芳","莊瑞雄","陳素月","林淑芬"],"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3-03-31","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7","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27306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762委27306","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莊競程、吳琪銘、蘇震清、洪申翰等17人，鑑於軍中服現役十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役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稱之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未能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受到照顧。考量國軍對國家之貢獻，有不可抹滅之實，政府亦有照顧國軍及其遺族之責，爰此，特擬具「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軍中服現役十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之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役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稱之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未能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受到照顧。考量國軍對國家之貢獻，有不可抹滅之實，政府亦有照顧國軍及其遺族之責。\n二、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致死，及因犯罪自殺等均屬個人違法犯紀行為有損軍譽且無助於社會公益，無由政府照顧之必要，爰增訂第五項排除適用之規定。\n三、考量已服役十年以上亡故官兵之貢獻不因修法前後有所區別，衛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政策，爰增訂第六項，使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死亡者之遺族亦適用之。","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20-04-28-修正:55","說明":"一、按軍中服現役十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之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役十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亡故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稱之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未能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受到照顧。考量國軍對國家之貢獻，有不可抹滅之實，政府亦有照顧國軍及其遺族之責，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n\n二、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致死，及因犯罪自殺等均屬個人違法犯紀行為有損軍譽且無助於社會公益，無由政府照顧之必要，爰增訂第五項排除適用之規定。\n\n三、考量已服役十年以上亡故官兵之貢獻不因修法前後有所區別，衛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政策，爰增訂第六項，使本法修正施行前已死亡者之遺族亦適用之。","修正":"第四十四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n\n一、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n\n二、在營服役或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n\n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致身心障礙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願資送回鄉。\n\n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成年為止；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之遺族，比照國軍退除役官兵遺眷，由政府依相關法令妥善照顧。\n\n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敘方志，以資表彰。\n\n六、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現役軍人及其配偶、前款現役軍人之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n\n七、其他勳賞、撫卹、保險、傷亡慰問、安養津貼及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n\n前項第六款規定，於國軍退除役官兵取得榮譽國民證之本人及其配偶死亡者，準用之。\n\n第一項第六款及前項所定事項，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審酌辦理之；其資格、程序、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內政部分別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受傷致身心障礙標準，由國防部定之。\n\n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者，因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適用之。\n\n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服役十年以上死亡者，於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施行前已死亡者之遺族適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5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