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5070202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7/LCEWA01_100407_0016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7/LCEWA01_100407_0016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會期":"10-04-07","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0-29","2021-11-02"],"會議代碼":"院會-10-4-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mtime":"2024-01-18T16:52:11+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0-29","last_time":"2021-11-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7","會期":4,"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27324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27324","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明定有各類車輛處以罰鍰之規範。惟前揭規範針對載客營業之客運業遊覽車業者或駕駛該業者車輛之駕駛，倘經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適用本法處分後，因社會大眾無法適時知曉受處分之結果，論其實際對於應遵循法令管理之經營者已失減少違規、儘速改善之誘因。查過去重大公路事故發生後，經揭露屢有業者因未妥適進行駕駛暨車輛管理，導致應受高度監理之客運業者及受其管理之駕駛違反本條例之情況屢見不鮮。惟至今因欠缺公布受處分之法律授權，不僅使關心運輸安全之社會大眾無法適時知曉違規之情形，更造成市場淘汰機制之失效及政府行政管理雙雙失靈，已凸顯現行法令之不足，無法彰顯敦促道路交通管理之立法本旨，並於事故發生後引發社會輿論之強烈批判。為此，明定公路主管機關於受本法處分機關處分罰鍰之通知後，應公開業者受處分金額、事實及其他相關情形，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八條之二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查交通部公路總局於2020年11月10日將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之件數統計資料公布於該局網站，期能促使業者積極改善。惟認為有關違反公路法及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等相關案情、處罰內容之公布，多有涉及業者之商譽、名譽權及所屬駕駛人個人資料等權益，故應儘可能經法律作為授權之依據。\n\n三、考量公路法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均屬特許行業之範疇，基於公益性、業者運輸安全維護之必要及社會大眾選擇運輸業者時公開資訊之需要，於道路交通管理除法條例應有相同高度監理之考慮，爰參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0條，增訂主管機關應公布之必要資訊，俾以敦促相關業者妥適管理、減少違規情形，並使社會大眾適時獲得與運輸安全相關之重要資訊，爰增訂本條之規定。","增訂":"第八條之二　汽車所有人為公路法所稱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及遊覽車客運業之業者，或其雇用之駕駛人，經違反本法處以罰鍰之處分者，處分機關應同時通知公路主管機關公布業者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公告期日、處分期日、處分字號、違反條文、違反事實及處分金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50702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