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70702004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1226/1124301226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5-03"],"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5-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50225"},{"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10-2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102389"}],"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委員費鴻泰等16人、委員黃世杰等21人、委員楊曜等18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湯蕙禎等1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57250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329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930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926070207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湯蕙禎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2021031357900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4-01-18T16:44:23+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楊曜","陳雪生","劉建國"],"連署人":["林俊憲","湯蕙禎","賴惠員","莊競程","王美惠","江永昌","蔡適應","林楚茵","吳琪銘","蘇巧慧","趙正宇","黃秀芳","何欣純","陳亭妃","蔡易餘"],"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3-05-05","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8","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328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328","案由":"本院委員楊曜、陳雪生、劉建國等18人，鑑於現行國營事業考試，因不屬考試法規範圍，致使舞弊情形無法以刑法嚇阻，造成社會觀感不佳，該弊端並遭監察院要求國營事業檢討相關規範。為確保考試公平性，並嚇阻國營事業考試之舞弊情形，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民國一百零六年監察院調查發現，以民國一百零四年與一百零五年為例，某國營事業招考有人為舞弊情形，包含考生經試場人員查獲配有行動電話、音頻磁場產生線圈及隱形耳機等電子舞弊器材等弊端；更有甚者，主辦考試之國營單位遲至民眾檢舉才進行調查，已使國營事業招考與甄試發生不正確結果。由於現行國營事業招考非屬依「考試法」舉行之範疇，即便查獲舞弊，僅得依考試規則取消應考人資格，對舞弊集團無法可罰，難以嚇阻，導致相關考試淪為舞弊集團目標，並有喪失考試公信力之虞。為確保公正公平，並嚇阻舞弊情事，特擬具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營事業招考考試，納入刑法中以詐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處罰之範圍。","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9-12-03-修正:170","說明":"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已有定義何謂國營事業，且於第三十一條明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法，並以筆試為原則。\n\n二、國營事業甄試之重要性並不亞於考試法所規定之各項考試，也是國營事業廣納人才的重要管道，國家有必要確保其公平公正性，故將國營事業招考也納入刑法妨害考試罪中，杜絕不法人士舞弊之行為。","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條　對於依考試法、國營事業甄試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