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7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28"],"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4"],"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10-6-26-17"}],"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曜等17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楊曜","蔡適應","陳雪生","趙正宇","黃秀芳","劉建國"],"連署人":["賴惠員","陳亭妃","蘇巧慧","何欣純","莊競程","林楚茵","林俊憲","王美惠","江永昌","蔡易餘","湯蕙禎"],"mtime":"2024-01-18T16:44:3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2-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27332號","laws":["01127"],"提案編號":"1619委27332","案由":"本院委員楊曜、蔡適應、陳雪生、趙正宇、黃秀芳、劉建國等17人，由於憲法增修條文指出，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無障礙環境之建構、生活維護與救助等項目，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此外，科技發展迅速，各項針對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輔助科技日新月異，政府應與時俱進，並設法讓身心障礙者能更便利參與社會，特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各項針對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輔助科技日新月異，因此，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所使用之設施新增電腦項目，也一併新增其他相類功能等字眼，以防新科技能讓身心障礙者更便利參與社會，卻囿於法令限制，新科技無法獲得政府補助，導致無法讓更多身心障礙者使用新的輔助科技，無法造福身心障礙者。\n二、關於手語視訊翻譯服務─Video Relay Service（VRS）為聽語障人士（使用者）透過帶鏡頭終端設備（手機、平板、電腦或其他視訊裝置）聯繫VRS服務提供者，再由VRS服務提供者之專員以手語確認其通話需求，並協助其撥打電話及轉譯語音，完成通話之服務，而目前國外已有美國、英國、法國，甚至鄰近的日本、韓國皆有提供類似VRS服務，反觀我國，雖衛福部已有要求各縣市提供手語視訊翻譯服務，但僅有部分縣市開設部分時段，但僅限於聯繫公共事務，對於聽語障人士其無障礙環境之建構、生活維護等等十分不便，鑑於各縣市財政狀況不一，進而影響提供服務之量能，為此，應由衛生福利部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中央設立手語視訊翻譯服務專線，確保服務品質，保障聽語障人士權益。","對照表":[{"law_id":"01127","law_nam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n\n一、休閒及文化活動。\n\n二、體育活動。\n\n三、公共資訊無障礙。\n\n四、公平之政治參與。\n\n五、法律諮詢及協助。\n\n六、無障礙環境。\n\n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n\n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n\n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n\n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等設施者，提供視、聽、語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n\n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2-11-30-修正:60","說明":"各項針對身心障礙者使用的輔助科技日新月異，因此，在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所使用之設施新增電腦項目，也一併新增其他相類功能等字眼，避免科技蓬勃發展，新科技能讓身心障礙者更便利參與社會，卻囿於法令限制，無法獲得政府補助，讓更多身心障礙者使用之。","修正":"第五十二條　各級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會：\n\n一、休閒及文化活動。\n\n二、體育活動。\n\n三、公共資訊無障礙。\n\n四、公平之政治參與。\n\n五、法律諮詢及協助。\n\n六、無障礙環境。\n\n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n\n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n\n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n\n前項服務措施屬付費使用者，應予以減免費用。\n\n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公共資訊無障礙，係指應對利用網路、電信、廣播、電視、電腦等其他相類功能設施者，提供視、聽、語、電話聯絡等功能障礙國民無障礙閱讀、觀看、轉接或傳送等輔助、補助措施。\n\n前項輔助及補助措施之內容、實施方式及管理規範等事項，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除第三款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現行":"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n\n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law_content_id":"01127:01127:2015-12-01-修正:74","說明":"鑑於各縣市財政狀況不一，進而影響提供服務之量能，為此，應由衛福部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相關團體，由中央設立手語視訊翻譯服務專線，確保服務品質，並擴大服務範圍，不僅限於聯繫公共事務，以保障聽語障人士權益。","修正":"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依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實際需求，提供其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並得依身心障礙者之實際需求，提供同步聽打服務。\n\n前項受理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就設立手語視訊翻譯服務專線，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及相關團體，應就其內容及實施方式制定實施計畫，並於二年內開辦專線。\n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