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70702010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泰源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邱泰源","莊瑞雄","蔡易餘","蘇震清","莊競程","陳亭妃"],"連署人":["鄭運鵬","楊曜","張廖萬堅","張宏陸","吳秉叡","許智傑","黃秀芳","王美惠","周春米","鍾佳濱","江永昌","陳明文","何欣純","陳瑩","管碧玲"],"mtime":"2024-01-18T16:26:1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334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334","案由":"本院委員邱泰源、莊瑞雄、蔡易餘、蘇震清、莊競程、陳亭妃等21人，有鑑於我國長期生育率偏低，少子女化現象已是國家安全的一大隱憂，必須積極推動對於勞工婦女更為友善的生育環境。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產檢假日數從五日增加為七日，並增訂配偶之陪產檢假三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少子女化現象已是影響國家安全的一大隱憂，需要積極推動更為友善的育兒環境，提高國人生育意願。\n二、現行僅保障受僱者妊娠期間享有五日的陪產檢假。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預防產檢次數從十次增加為十四次，爰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將產檢假日數從五日增加為七日。\n三、此外，根據婦產科醫學會專業意見，婦女承受的身心負擔，會隨著妊娠進程而日益沉重，情緒更加焦慮。若配偶陪同產檢並加以照顧，有助於減緩婦女的產前壓力。為保障受僱者妊娠及分娩時的身心健康，爰增訂《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五項之陪產檢假。\n四、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撫育子女，並使受僱者得以考量家庭經濟及決定如何分工照顧，爰刪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二條。","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我國生育率長期偏低，少子女化現象已是影響國家安全的一大隱憂，需要積極推動更為友善的育兒環境，提高國人生育意願。\n\n二、現行僅保障受僱者妊娠期間享有五日的陪產檢假。鑑於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提供之預防產檢次數從十次增加為十四次，爰修正本條第四項，將產檢假日數從五日增加為七日。\n\n三、此外，根據婦產科醫學會專業意見，婦女承受的身心負擔，會隨著妊娠進程而日益沉重，情緒更加焦慮。若配偶陪同產檢並加以照顧，有助於減緩婦女的產前壓力。為保障受僱者妊娠及分娩時的身心健康，爰增訂第五項之陪產檢假。\n\n四、新增之陪產檢假，比照產檢假及陪產假，薪資照給。","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三日。\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現行":"第二十二條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01-12-21-制定:26","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為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撫育子女，並使受僱者得以考量家庭經濟及決定如何分工照顧，爰刪除該條文。","修正":"第二十二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7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