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70702016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5-23"],"會議代碼":"委員會-10-5-36-2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5-27"]},{"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毓蘭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蘇巧慧等2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衣鳯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林德福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羅致政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莊瑞雄等18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洪孟楷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林楚茵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17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委員劉世芳等22人、委員王美惠等18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范雲等22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洪孟楷等16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30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草案」案。","billNo":"11105020701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40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09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08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十條、第十六章之二章名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毓蘭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28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1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04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18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致政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1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莊瑞雄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百二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及第三百十五條之五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三百十五條之四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0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14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美惠等18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425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2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范雲等22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09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洪孟楷等16人「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516070202500"}],"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9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昶佐","羅美玲","趙天麟","賴品妤","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陳秀寳","鍾佳濱","吳秉叡","蔡易餘","莊瑞雄","邱泰源","徐志榮","吳思瑤","王美惠","洪申翰","范雲","林宜瑾","蔡適應","林俊憲"],"mtime":"2024-01-18T16:44:53+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2-05-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27340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27340","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羅美玲、趙天麟、賴品妤、廖國棟等19人，鑑於資訊科技發展快速，不斷發生侵害性隱私之社會案件且日趨嚴重。惟偽造或冒用他人身分之性隱私影像，或以性隱私影像為威脅恐嚇，各罪法定刑普遍不高，欠缺嚇阻力與預防犯罪效果。為符合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遏止網路或其他數位環境中的暴力行為，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近年發生多起性隱私影像外流，或以性隱私影像為威脅或恐嚇，或以AI Deepfake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圖像移植到AV女優上之事件，造成受害人身心受創。然依現行法律無論是依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散布猥褻物品罪或誹謗罪，最高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各罪法定刑普遍不高，欠缺嚇阻力與預防犯罪效果。依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5號一般性建議》中，特別提及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無所不在，包括在網路或其他數位環境中發生的暴力行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亦在2021年2月3日，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故於刑法增訂第十六章之二侵害性隱私罪，保障人民性隱私權。\n二、增訂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明定性隱私影響之定義。增訂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未經同意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或公開他人性隱私影像、散布偽造或冒用他人身分之性隱私影像、以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性隱私影像威脅或恐嚇他人之相關刑責。\n三、為建構完整的性隱私影像保護體系，除於刑法增訂相關刑責外，一併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機關不得外流被害人之個資，媒體亦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以及將侵害性隱私納入民事保護令範圍，訂定限時下架外流之性隱私影像等之保護措施。","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rows":[{"說明":"本章新增。","增訂":"第十六章之二　侵害性隱私罪"},{"說明":"一、本條明定性隱私影響之定義。該定義參酌日本「性隱私影像紀錄侵害防制法」（私事性的画像記録の提供等による被害の防止に関する法律）。\n\n二、本章核心之法益在於保障個人性之隱私，如被拍攝者已明知該性隱私影像，第三人將得以閱覽仍承諾拍攝，自非侵害性隱私罪論處範圍，但仍有違反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播猥褻物品之可能。\n\n三、本條第一款類似性交之影像，指口交等非性器官結合之類似性交行為。第二款性器官包含生殖器、肛門、乳頭。第三款性相關部位性器官周邊、臀部、胸部。","增訂":"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本章性隱私影像指下列各款之照片、影片、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但明知第三人得以觀覽而承諾拍攝之影像除外：\n\n一、性交或類似性交之影像。\n\n二、碰觸人的性器官之影像。\n\n三、全部或部分未著衣物，尤其露出或強調性相關部位之影像。"},{"說明":"一、本條第一款明定未經同意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或公開他人性隱私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二、第一款之同意，可包含「一部份人」或「一部份之範圍」。例如，該性隱私影像僅供特定人士觀覽，或遮掩特定部位後可供觀覽。\n\n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佈猥褻物品罪，所謂散佈按一般司法實務解釋，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開狀態。然考量現今資訊傳播科技發達，一旦性隱私影像影像流出，無須達到公開狀態即可對受害者產生難以抹滅之傷害。故第一款之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包含特定少數人，甚至私下一對一傳送性隱私影像影像皆包含在內，以加強保護性隱私。\n\n四、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或公開偽造或冒用他人身分之性隱私影像，例如使用AI Deepfake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圖像移植到AV女優上。雖非本人之性隱私影像，仍使其名譽受損、身心痛苦、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依本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五、第三款規定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增訂":"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　未經同意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或公開他人性隱私影像，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或公開偽造或冒用他人身分之性隱私影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說明":"一、第一款明定以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性隱私影像威脅或恐嚇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二、第二款明定以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性隱私影像威脅或恐嚇他人，使其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增訂":"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三　以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性隱私影像威脅或恐嚇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以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性隱私影像威脅或恐嚇他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7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