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70702017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2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2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1.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0.doc","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14501160/1114501160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2-03-30"],"會議代碼":"聯席會議-10-5-26,36-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0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2-04-1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2-12-22"],"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2122103"},{"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4"],"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302"},{"院會/委員會":"黨團協商","狀態":"黨團協商","日期":["2023-01-05"],"會議代碼":"黨團協商-2023010501"}],"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民眾黨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嘉瑜等27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昶佐等18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俊憲等20人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4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110314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眾黨黨團「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20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嘉瑜等27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213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0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17070203500"}],"議案名稱":"「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昶佐等18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提案人":["林昶佐","羅美玲","趙天麟","廖國棟Sufin‧Siluko","賴品妤"],"連署人":["鍾佳濱","吳秉叡","莊瑞雄","陳秀寳","蔡易餘","邱泰源","徐志榮","吳思瑤","王美惠","洪申翰","林宜瑾","蔡適應","林俊憲"],"mtime":"2024-01-18T16:44:56+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2-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462號委員提案第27341號","laws":["01237"],"提案編號":"1462委27341","案由":"本院委員林昶佐、羅美玲、趙天麟、廖國棟、賴品妤等18人，鑑於資訊科技發展快，不斷發生侵害性隱私之社會案件且日趨嚴重。針對侵害性隱私除於刑法增訂刑責外，亦應將侵害性隱私納入性侵害防治範圍，保護被害人之個資不被揭露，限時下架外流之性隱私影像等之保護措施，爰擬具「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鑑於近年發生多起性隱私影像外流，或以性隱私影像為威脅或恐嚇，或以AI Deepfake技術，將特定人士臉部圖像移植到AV女優上之事件，造成受害人身心受創。然依現行法律無論是依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散布猥褻物品罪或誹謗罪，最高刑期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各罪法定刑普遍不高，欠缺嚇阻力與預防犯罪效果。依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35號一般性建議》中，特別提及基於性別的暴力侵害婦女行為無所不在，包括在網路或其他數位環境中發生的暴力行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亦在2021年2月3日，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n二、為建構完整的性隱私影像保護體系，除於刑法增訂侵害性隱私罪之刑責外，一併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侵害性隱私納入性侵害防治範圍，相關機關需規劃防治教育，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對被害人必要之保護，相關機關不得外流被害人之個資，媒體亦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n三、增訂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將侵害性隱私納入民事保護令範圍，訂定限時下架外流之性隱私影像等之保護措施。","對照表":[{"law_id":"01237","law_nam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十三條之二及第十三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n\n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n\n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law_content_id":"01237:01237:2015-12-08-修正:2","說明":"為建構完整的性隱私影像保護體系，除於刑法增訂侵害性隱私罪之刑責外，一併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侵害性隱私納入性侵害防治範圍，相關機關需規劃防治教育，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對被害人必要之保護，相關機關不得外流被害人之個資，媒體亦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至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三、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n\n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n\n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鑑於資訊科技發展快，不斷發生侵害性隱私之社會案件且日趨嚴重。為快速且即時保護被害人，被害人及相關人員得申請保護令。\n\n三、第一項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之規定，侵害性隱私罪案件被害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申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n\n四、第二項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性私密影像持續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或公開之急迫危險並提出請求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n\n五、第三項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修正":"第十三條之二　侵害性隱私罪案件被害人，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申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n\n性私密影像持續向特定人或多數人提供或公開之急迫危險並提出請求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n\n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參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通常保護令之規定，明定若有性隱私影像外流事實或外流之虞，可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內容。","修正":"第十三條之三　法院審理侵害性隱私罪案件，於審理終結後，認有性隱私影像外流事實或外流之虞，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n\n一、禁止相對人將被害人性隱私影像外流。\n\n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n\n三、命相對人將持有之被害人性隱私影像交付被害人。\n\n四、命相對人將持有之被害人性隱私影像刪除。\n\n五、命相對人移除或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電信事業申請刪除相對人所外流之被害人性隱私影像。\n\n六、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n\n七、命相對人負擔移除被害人性隱私影像之費用。\n\n八、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身心治療、諮商等費用。\n\n九、命其他保護被害人之必要命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7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