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8070200200","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100704544/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15/LCEWA01_100415_0055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逕付二讀","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會期":"10-04-15","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21-12-24","2021-12-28"],"會議代碼":"院會-10-4-15"}],"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思瑤等21人","議案狀態":"三讀","提案人":["吳思瑤","林宜瑾","賴品妤","陳亭妃","邱泰源"],"連署人":["羅美玲","賴惠員","羅致政","陳素月","張廖萬堅","鄭運鵬","湯蕙禎","高嘉瑜","江永昌","沈發惠","郭國文","王美惠","陳秀寳","王婉諭","黃秀芳","許智傑"],"mtime":"2024-01-18T16:26:19+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2-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27343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27343","案由":"本院委員吳思瑤、林宜瑾、賴品妤、陳亭妃、邱泰源等21人，鑑於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僅給予女性受僱者產檢假及流產產假，使妊娠中受僱者之配偶難以陪同，似有將生產當作女性責任、配偶無需陪同之嫌。為保障配偶參與親職活動、促進雙方共同承擔生育之權利義務，並配合政府提高產檢補助次數之美意，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91年函釋，按醫學定義妊娠20週以上為「分娩」，故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可依法請產假或陪產假。意即，女性受僱者妊娠20週以上產出死胎，本人及配偶可依法請產假及陪產假；妊娠未滿20週者流產者，則僅本人可請產假，配偶則無法定假期保障，導致流產之女性受僱者只能自行就醫、療養，或由父母公婆照顧。為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立法精神，促進性別平等、提高男性共同承擔生育之親職責任、保障親職雙方參與生育過程之權利，擬增設流產照顧假。\n二、現行產檢假僅五天，為配合政府提高產檢補助次數之政策，產檢假天數應作相應提高。另為促進配偶共同參與，擬增設陪產檢假。\n三、生產前產婦身心狀態皆需得到妥善照顧，配偶之陪伴至關重要，故陪產假之認定應比照產假，不限於「分娩時」，放寬為「分娩前後」以供受僱者自行評估運用。另為促進配偶共同承擔親職責任，擬將提升陪產假天數。","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五日。\n\n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4-11-21-修正:20","說明":"一、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1年10月22日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函表示，有關分娩與流產之定義為，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則為「流產」。\n\n是故，受僱者之配偶如妊娠已滿20週以上，所產出之胎兒無論死產、活產，受僱者皆可依該法請求陪產假；但受僱者配偶若妊娠未滿20週者，則無法定假期保障，導致過去男性受僱者難以陪伴照顧流產之配偶。此亦加深鞏固「生產是女人的事」之刻板印象。\n\n為鼓勵有意共同承擔親職之配偶，並提高政策對國民生育之支持，故增訂流產照顧假。\n\n二、110年7月起將全民健保補助公費產檢次數從10次增加至14次，為使妊娠者可實際使用產檢補助，產檢假天數應有相應提升，另為促進配偶共同參與，故增訂陪產檢假。\n\n三、依本條第一項現行規定，分娩前後皆可適用產假，是因對產婦之休息照顧、醫療行為等並不限於生產當下及生產後，生產前亦至關重要。按此精神，陪產假亦應放寬為配偶分娩前後。並為促進配偶之陪伴照顧與親職責任，故提升陪產假天數。","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受僱者之配偶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雇主應給予流產照顧假二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雇主應給予流產照顧假五日；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雇主應給予流產照顧假三日。\n產假及流產照顧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n\n受僱者之配偶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假七日。\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前後，雇主應給予陪產假四星期。\n\n產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