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8070200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09/1124300309_0_0.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09/1124300309_0_1.docx","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DOC2"},{"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09/1124300309_0_0.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1"},{"網址":"https://ppg.ly.gov.tw/ppg/RootPath/download/Dpaper/1124300309/1124300309_0_1.pdf","名稱":"關係文書(含審查報告)PDF2"}],"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23-03-01"],"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23-03-06"],"會議代碼":"委員會-10-7-36-3"}],"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法官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18人擬具「法官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為洲等16人擬具「法官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世杰等16人擬具「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游毓蘭等17人擬具「法官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203103123090000"},{"議案名稱":"司法院、行政院「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101013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法官法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9100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18人「法官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0100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世杰等16人「法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033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游毓蘭等17人「法官法第八十六條及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111207070200100"}],"議案名稱":"「法官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為洲等16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mtime":"2024-01-18T16:45:12+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人":["林為洲","洪孟楷"],"連署人":["孔文吉","吳怡玎","林思銘","魯明哲","廖國棟Sufin‧Siluko","林奕華","游毓蘭","李德維","楊瓊瓔","萬美玲","張育美","徐志榮","陳以信","羅明才"],"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3-03-06","會期":4,"屆期":10,"meet_id":"院會-10-4-8","字號":"院總第445號委員提案第27349號","laws":["04565"],"提案編號":"445委27349","案由":"本院委員林為洲、洪孟楷等16人，鑑於立法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三日三讀通過律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並經總統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公布，為使律師界之組改整合更有效率，增訂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修正後組織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惟法官法部分條文尚未配合更名修正。爰擬具「法官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律師法的改革修正為司法改革重要的一環，民國一百零九年總統公布之律師法，已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稱改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然現行法官法部分條文尚未更名，應配合修正，以臻一致。\n二、為落實司法改革，符合律師界實務發展所需，爰擬具「法官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條文內容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對照表":[{"law_id":"04565","law_name":"法官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官法第七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n\n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n\n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n\n一、考試院代表一人：由考試院推派。\n\n二、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n\n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n\n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n\n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n\n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n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n\n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n\n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9-06-28-修正:9","說明":"為落實司法改革，符合律師界實務發展所需，配合律師法修正，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爰酌修第三項第四款、第八項之文字。","修正":"第七條　初任法官者除因法官、檢察官考試及格直接分發任用外，應經遴選合格。曾任法官因故離職後申請再任者，亦同。\n\n司法院設法官遴選委員會，掌理前項法官之遴選及其他法律規定辦理之事務。\n\n前項遴選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任期二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下：\n\n一、考試院代表一人：由考試院推派。\n\n二、法官代表七人：由司法院院長提名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從中審定應選名額二倍人選，交法官票選。\n\n三、檢察官代表一人：由法務部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檢察官票選。\n\n四、律師代表三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應選名額三倍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從中提名應選名額二倍人選，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n\n五、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六人：學者應包括法律、社會及心理學專長者，由司法院院長遴聘。\n\n第二項委員會由司法院院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之委員代理之。委員會之決議，應以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n\n前項總人數，應扣除任期中解職、死亡致出缺之人數，但不得低於十二人。\n\n遴選委員會之審議規則，由司法院定之。\n\n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遴選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定之，並各自辦理票選。"},{"現行":"第三十四條　評鑑委員產生之方式如下：\n\n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n\n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n\n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至三人，由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n\n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n\n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n\n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n\n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n\n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n\n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n\n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分別定之。","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9-06-28-修正:39","說明":"為落實司法改革，符合律師界實務發展所需，配合律師法修正，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爰酌修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四項之文字。","修正":"第三十四條　評鑑委員產生之方式如下：\n\n一、法官代表由全體法官票選之。\n\n二、檢察官代表由全體檢察官票選之。\n\n三、律師代表，由各地律師公會各別推舉一人至三人，由全國律師聯合會辦理全國性律師票選。\n\n四、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法務部、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n\n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n\n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n\n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n\n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n\n四、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外之公務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研究人員不在此限。\n\n五、政黨黨務工作人員。\n\n司法院院長遴聘第一項第四款之委員時，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評鑑委員之資格條件、票選程序及委員出缺之遞補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行政院、全國律師聯合會分別定之。"},{"現行":"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n\n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備查，並即送立法院。","law_content_id":"04565:04565:2011-06-14-制定:113","說明":"為落實司法改革，符合律師界實務發展所需，配合律師法修正，將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更名為全國律師聯合會，爰酌修第二項之文字。","修正":"第一百零二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n\n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備查，並即送立法院。"}]}],"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8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