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1010280702009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0/04/08/LCEWA01_100408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10/04/08/LCEWA01_100408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會期":"10-04-08","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21-11-05","2021-11-09"],"會議代碼":"院會-10-4-8"}],"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國際教育及海外學習法草案」，請審議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鍾佳濱等21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提案人":["鍾佳濱","林宜瑾","吳思瑤","張廖萬堅","羅美玲","何志偉","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許智傑","陳秀寳"],"連署人":["趙天麟","王美惠","湯蕙禎","賴惠員","范雲","何欣純","郭國文","黃國書","蘇巧慧","莊競程","鄭運鵬","江永昌"],"mtime":"2024-01-18T16:45:15+08:00","屆期":10,"first_time":"2021-11-05","last_time":"2021-1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10-4-8","會期":4,"字號":"院總第1605號委員提案第27350號","laws":["07220"],"提案編號":"1605委27350","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林宜瑾、吳思瑤、張廖萬堅、羅美玲、何志偉、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許智傑、陳秀寳等21人，鑒於台灣高等教育面臨全球化、國際化、數位化之衝擊，高教國際化亦成為當前各國致力發展之方向，其中，招收國際教育學生為各國發展高等教育國際化之重要策略。再者，本國學生因海外學習而拓展之國際視野乃國家發展重要基礎，而為確保國民有機會參與海外學習，政府有義務協助經濟弱勢青年，提供其必要資源及配套相關機制，以實現教育機會均等之理想。此外，即令臺灣公私立學校競相營造在台境外學生之友善求學環境，卻囿於無明確法制規範及嚴謹檢核機制，仍有境外學生來臺之求學生活，與就學實情不甚相符，且因缺乏照護而陷入困境，致生境外學生權益受損、本國學校及我國國際名譽遭受惡評。因此，為促進我國年滿十六歲至二十歲之國民，積極參與海外學習，使其了解各國多元文化並培養國民冒險、創新與創業精神；復為提升高等教育階段之國際教育品質，吸引國際人才來臺就讀，以收引才、育才、留才之效；此外，有鑑於我國有良好之華語學習環境與人力資源，及因新南向政策之推動，東南亞國家與我國技職校院交流密切，爰擬具「國際教育及海外學習法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7220","law_name":"國際教育及海外學習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國際教育及海外學習法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本法之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國民拓展國際視野，及健全國際教育制度，提升國際教育品質，及照顧國際教育學生，特制定本法。"},{"說明":"一、本法之主管機關。\n\n二、基於推動海外學習及國際教育事項，涉及簽證、就業及相關稅賦等業務，爰於第二項定明本法所定事項，有涉及其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增訂":"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n\n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說明":"一、第一款定明海外學習之適用對象、擬前往國家或地區及學習體驗目的。\n\n二、第二款定明本法國際教育之教育階段，並參考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之用詞，明示國際教育招生對象之範圍及課程種類。\n\n三、第三款定明國際教育學生之範圍。\n\n四、第四款定明民間機構之範圍。","增訂":"第三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n\n一、海外學習：指具有我國國籍，且年滿十六歲至二十歲之國民，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進行學習體驗。\n\n二、國際教育：指專科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提供具外國國籍、僑生、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來臺修習學位課程、非學位課程或預修學位課程，從事教育國際化活動，以提升國際素養與發展國際態度。\n\n三、國際教育學生：指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所提供之學位課程或非學位課程之外國人、僑生、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n\n四、民間機構：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說明":"考量國民之國際體驗學習及國際教育品質良窳，關乎我國對世界之影響能力，爰提升為國家戰略層級，進行跨部會之合作推展。","增訂":"第四條　為推動海外學習及加速國際教育之推展，行政院應定期邀集教育部、外交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及其他相關部會首長，召開國際教育政策會議。"},{"說明":"章名","增訂":"第二章　國際教育之實施"},{"說明":"藉由國際教育之影響，讓國際對臺灣有更深入之認識與了解，爰明定由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協調外交部、勞動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大陸委員會、僑務委員會、教育部，建立整合平台，並明示推動之事項。","增訂":"第五條　為加速及強化國際教育人才培養與交流，行政院應指定專責機關建立國際教育人才資源發展之協調整合平台，推動下列事項：\n\n一、整合國際教育人才供需資訊，訂定國際教育發展策略。\n\n二、協調國際教育發展之推動事宜。\n\n三、推動國際教育之產業、學術、研究及民間機構合作之規劃。"},{"說明":"一、鑒於國際教育之辦理品質，攸關國家聲譽，且為利境外學生融入本國社會，及藉由民間共同參與，爰於第一項定明教育部得視國際教育發展需要，辦理相關事項。\n\n二、第二項及第三項定明授權依據，以利實務運作及推動。","增訂":"第六條　教育部得依國際教育發展需要，辦理下列事項：\n\n一、訂定學校辦理國際教育之資格、條件及應遵行規定。\n\n二、建立華語文能力之分級及檢定辦法。\n\n三、建立國際教育服務機構協助學校辦理國際教育之分級管理機制。\n\n前項第一款辦理國際教育之資格審定及管理辦法，及第二款建立華語文能力分級、檢定、運作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n\n第一項第三款國際教育服務機構之許可、監督、檢核、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經濟部、外交部定之。"},{"說明":"一、第一項定明國際教育獎助學金之編列與提供。\n\n二、為利國際教育相關資訊之提供與諮詢，爰於第二項定明教育部得自行、委任或委託相關單位，建立平臺及進行相關資料之調查與統計。\n\n三、為統一窗口，爰於第三項定明平臺應包括國際教育獎助學金之資訊提供與相關申辦功能。。","增訂":"第七條　教育部、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得編列國際教育獎助學金。\n\n教育部得自行、委任或委託學校、法人、機關（構）或團體，建立國際教育資訊、諮詢平臺，以推廣或蒐集國際教育相關資料之調查及統計，並建置國際教育課程數位化與交流平臺。\n\n前項平臺之建立，應包括國際教育獎助學金之資訊提供及申請。"},{"說明":"藉由學校直接向外交部申辦簽證事宜，以利加速國際教育學生來台就學。","增訂":"第八條　取得學校國際教育入學許可之國際教育學生，其簽證得由學校統一向外交部申請辦理。"},{"說明":"一、為擴大國際教育學生來臺研修，爰於第一項定明學校得辦理預修課程，並得自行或聯合對外招生。\n\n二、考量預修課程辦理效益，爰於第二項定明學校得視需要委託其他學校辦理預修課程。","增訂":"第九條　學校得辦理國際教育預修學位課程，由學校自行或以聯合組織對外招生。\n\n前項預修學位課程之實施，得由學校委託其他學校協助辦理。"},{"說明":"章名","增訂":"第三章　國際教育學生之照顧與服務"},{"說明":"明定學校應建立友善校園環境及設立專責單位，輔導及照顧國際教育學生關於經濟、住宿、文化、法律等需求。","增訂":"第十條　學校應建立友善校園環境，並設立國際教育專責單位，提供國際教育學生關於經濟、住宿、文化、法律等相關需求之輔導及照顧。"},{"說明":"一、國際教育學生融入我國社會及提供部分國際教育學生經濟支持，爰於第一項明定國際教育學生符合我國成年規定，且具備一定華語文能力者，於經學校同意後，從事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每星期最長工作時數二十小時之限制。\n\n二、第二項明定由教育部公告華語文能力程度，爰藉此規定，增加華語文學習之誘因。","增訂":"第十一條　國際教育學生於就學期間，符合我國成年之規定，且華語文能力達一定程度者，得經學校同意後，從事工作，不受就業服務法第五十條規定之限制。\n\n前項所定華語文能力之程度，由教育部公告之。"},{"說明":"一、為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及攬才需求，爰於第一項規定，國際教育學生畢業後，於符合一定條件下，得經政府機關審查通過後，在臺工作，且不受就業服務法第五章之規定限制。\n\n二、第二項明定重點產業人才需求公告之專責機關或公立機構。\n\n三、第三項定明準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以促進人才留臺。","增訂":"第十二條　國際教育學生於完成課程後，其專長符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點產業人才需求者，得向學校提出申請就業之需求，由學校彙整清冊，送教育部；教育部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審查通過者，其就業不受就業服務法第五章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規定之限制。\n\n前項重點產業人才需求，由行政院指定專責機關或公立機構，定期公告。\n\n第一項就業申請審查通過者，其聘僱程序、聘僱許可期間、就業金卡申請、課稅、退休、居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準用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說明":"章名。","增訂":"第四章　海外學習之規劃及推動"},{"說明":"一、為能解決教育部於進行海外學習政策發展規劃與實務運作所遭遇之困難，爰於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應設置海外學習諮詢會，以利廣納各界意見。\n\n二、第二項定明海外學習諮詢會任一性別委員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增訂":"第十三條　教育部應邀請政府相關單位、學者專家、社會人士、企業界代表、學校代表、產業（職業）公會或工會等單位之代表，組成海外學習諮詢會，提供海外學習相關事項之諮詢。\n\n前項海外學習諮詢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說明":"一、為有效推動國民參與海外學習，爰於第一項定明主管機關應編列獎助學金，且得接受外界捐助。\n\n二、第二項定明設海外學習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利統籌運用。\n\n三、為利實務運作，爰於第三項授權訂定管理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及相關事項之辦法。","增訂":"第十四條　教育部為推動海外學習，應編列獎助學金，並得接受捐助。\n\n為統籌運用前項獎助學金，教育部得設海外學習獎助學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n\n管理委員會之任務、組成、運作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說明":"為引入民間資源，爰明示民間機構推動我國國民赴海外學習成效績優者，教育部得予以獎勵，並授權訂定獎勵之條件、方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推動。","增訂":"第十五條　民間機構推動海外學習成效績優者，教育部得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條件、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五章　國際華語文教育文化之發展"},{"說明":"一、為推動華語文教育與文化發展，我國應有系統地整合華語文教育資源並建立制度化架構，以增加選送華語教師赴外國教學、鼓勵境外學生來台學習中文，以及擴大現有華語文教育與文化交流計畫等，全面強化我國與國際社會之語言教學合作。\n\n二、第二項明訂華語文教育文化之發展，由教育部會商文化部、僑務委員會及外交部定之。","增訂":"第十六條　為促進國際華語文教育文化之發展，持續強化並擴大現有的華語文學習計畫，建立制度化架構，各級主管機關應積極推動國際華語文教育文化交流活動，進一步提升我國與國際社會之關係。\n\n前項國際華語文教育文化之發展計畫，由教育部會商文化部、僑務委員會及外交部定之。"},{"說明":"一、為推廣華語文教育與文化，本條定明得由行政院設立財團法人華語文教育文化中心，以利於國際社會推廣華語文教育與文化，提升台灣軟性國力。\n\n二、第二項授權訂定全球華語文教育文化中心之任務、經費、運作、查核及管理相關辦法，以利全球華語文教育文化推廣之實務運作。","增訂":"第十七條　為推動全球華語文之教育文化發展，並建立能力分級及檢定機制，得由行政院設立財團法人全球華語文教育文化中心。\n\n前項全球華語文教育文化中心之任務、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查核、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六章　國際技術及職業教育之發展"},{"說明":"一、為拓展技術及職業教育國際影響力、強化國際交流、提升國際競爭力，教育部應協助專科以上學校辦理赴境外地區與教育部設立之專門技術國際教育中心、當地合作學校、企業或研究機構共同開設境外專班。\n\n二、第二項定明該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增訂":"第十八條　為拓展技術及職業教育國際影響力、強化國際交流、提升競爭力，教育部應協助專科以上學校赴境外地區與教育部設立之專門技術國際教育中心、當地合作學校、企業或研究機構共同開設境外專班。\n\n前項技術及職業之國際教育推廣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說明":"一、為促進國際技術及職業教育發展，且為與國際各國加強技職教育之合作與訓練，本條定明得由教育部自行設立，或由教育部與企業共同成立財團法人專門技術國際教育中心，除提供各專科以上學校赴境外地區開設境外專班之空間外，並利推動技職教育於海外之發展。\n\n二、第二項授權訂定全球華語文教育中心之任務、經費、運作、查核及管理相關辦法，以利全球華語文教育實務運作。","增訂":"第十九條　為促進國際技術及職業教育發展，教育部得自行設立，或與企業共同成立財團法人專門技術國際教育中心。\n\n前項財團法人專門技術國際教育中心之任務、行政經費來源、組織、運作、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查核、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同財政部定之。"},{"說明":"章名","增訂":"第七章　罰　　則"},{"說明":"為維護國際教育辦理品質，爰於本條定明國際教育服務機構違法辦理國際教育之罰鍰，且明示違反情節嚴重者，得由教育部命其停辦及處罰。","增訂":"第二十條　國際教育服務機構協助學校辦理國際教育，其行為有違反第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相關規定時，教育部應處民間機構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違反情節嚴重者，並限期命其停辦；屆期未停辦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停辦為止。"},{"說明":"章名","增訂":"第八章　附　　則"},{"說明":"為授權主管機關就本法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訂定施行細則，爰為本條規定。","增訂":"第二十一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增訂":"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101028070200900/details"}